越南国会11月5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多数发言意见赞成制定该法,认为2007年法令施行近20年后已显现不足,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应对当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并为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系统等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依据。
多名国会代表建议起草机关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的权限和界限,尤其是可能影响民众权利的措施;同时要求规定各保护力量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委的配合责任,并具体列出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工程的目录。有代表提出,应由政府指导制定具体技术标准,确保准确识别需要保护的工程,避免目录扩大、成本增加和不必要地限制正常活动。
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起草机关感谢国会代表的意见,并表示将会同各部委和国会各委员会最大限度吸收意见、充分解释,完善草案后提交国会审议通过。他就工程分类标准说明,草案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分为三类,并交由政府规定细则;起草机关正在制定政府法令草案,拟具体列明可纳入第1、2、3类目录的电力、油气、电信、数据、金融、交通、数字基础设施等工程类型。
关于保护措施,草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援引《警卫法》规定的措施,以保持法律体系统一,并补充若干措施。针对国会代表关注的政府总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法律未规定保护措施的权限,梁三光表示,随着科技发展,攻击和侵犯工程的方式多样且难以预测,现行规定难以全面应对,因此草案增设这一机制,以便及时决定保护措施,并称这与《政府组织法》中总理的权限相一致。
在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梁三光表示,草案关于禁区、保护区、安全工程保护走廊的规定仅适用于由人民公安力量直接管理、使用并服务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公安工程和安全区域。草案明确禁止在禁区、保护区及保护走廊实施的具体行为,同时规定若干例外情形,允许为完成任务开展被禁止的活动,并交由政府规定这些例外的程序和手续。
关于保护力量,梁三光表示,草案按照越共中央政治局第66号决议精神,只规定属于国会权限的原则性框架问题,具体实践问题交由政府规定,以保持灵活。据此,草案授权政府详细规定工程保护力量、各保护力量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各部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工程保护方面的国家管理责任;起草机关正在制定的政府法令草案拟对上述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