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401/2026/NĐ-CP號議定,規定數字科技工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該議定自2026年11月22日起生效,對組織的罰款上限為2億越南盾,對個人為1億越南盾。議定同時明確了處罰形式、罰款額度、補救措施、受處罰對象及處罰權限。
議定對多類行為設定了具體罰款區間。提供、更新信息以及接入和共享數字科技工業數據庫方面的違規,罰款1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非法阻礙合法活動或支持非法活動,罰款9000萬至1.4億越南盾。使用數字科技產品和服務實施被禁止行為,且不屬於其他專門法律處罰情形的,罰款1.4億至1.7億越南盾。
罰款上限適用於利用數字科技工業活動侵害國家、民族、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權、公民權利、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社會道德、人的健康和生命的行為,罰款1.7億至2億越南盾。議定還規定,在申請重點數字科技產品生產項目和大規模人工智能數據中心項目優惠政策時提供不實信息、使用無效材料或弄虛作假,若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罰款1.5億至2億越南盾;在數字科技工業創新創業項目檔案中弄虛作假以獲取優惠政策,罰款9000萬至1.4億越南盾。
議定指出,上述罰款額度適用於組織。個人實施同一違規行為的,按組織罰款額度的一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