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一名男子詢問,妻子已在另一塊土地上享受過土地用途轉換的地價減免,自己單獨名下的土地是否還能再次適用同一政策。河內市稅務機構在答覆中未直接給出結論,而是列出適用條件,要求當事人對照自身土地來源和檔案判斷是否符合減免情形。

據越南電視臺報道,當事人何光勝(Hà Quang Thăng)在河內單獨持有一塊5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其中50平方米為住宅用地。他希望再將150平方米轉為住宅用地用於建房,並在提交材料時申請按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和政府第50/2026/NĐ-CP號法令計算土地使用費。

何光勝稱,地方土地管理人員告知,其妻已另持一塊土地並已就該土地享受過相關政策,因此他這塊土地不能再適用轉換用途的地價減免。他因此詢問,在妻子已享受政策的情況下,自己單獨名下正在申請轉換用途的土地是否仍可適用第254/2025/QH15號決議的減免規定。

河內市第16基層稅務機構在答覆中援引第254/2025/QH15號決議第10條第2款c項指出,園地、池塘及同一地塊內農用地在確認使用權時被認定為住宅用地後轉為住宅用地,或由源於園地、池塘且與住宅用地相連的土地,在使用人分割轉讓、或2014年7月1日前測繪單位自行分宗的情況下轉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費按差額的30%、50%或100%分檔計算,具體取決於轉換面積是否在地方住宅用地分配限額內。該機構同時強調,上述標準只對每戶家庭、每名個人計算一次,且以一塊土地為計算單位。

答覆還援引第50/2026/NĐ-CP號法令第12條第2款đ項,說明申請按該法令計算或重新計算土地使用費的家庭和個人,須最遲在2027年1月1日前向一站式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由鄉級人民委員會確定所選地塊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額,並將信息轉交稅務機關;2027年1月1日起提交的申請不再適用該計算方式。

稅務機構據此建議何光勝對照自身具體檔案和土地實際來源,判斷是否屬於第254/2025/QH15號決議第10條第2款c項規定的減免情形;如符合對象和條件,可聯繫坊人民委員會按規定審議處理。答覆未就夫妻分別持地時如何認定“每戶一次”作出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