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一名男子询问,妻子已在另一块土地上享受过土地用途转换的地价减免,自己单独名下的土地是否还能再次适用同一政策。河内市税务机构在答复中未直接给出结论,而是列出适用条件,要求当事人对照自身土地来源和档案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情形。

据越南电视台报道,当事人何光胜(Hà Quang Thăng)在河内单独持有一块5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其中50平方米为住宅用地。他希望再将150平方米转为住宅用地用于建房,并在提交材料时申请按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和政府第50/2026/NĐ-CP号法令计算土地使用费。

何光胜称,地方土地管理人员告知,其妻已另持一块土地并已就该土地享受过相关政策,因此他这块土地不能再适用转换用途的地价减免。他因此询问,在妻子已享受政策的情况下,自己单独名下正在申请转换用途的土地是否仍可适用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减免规定。

河内市第16基层税务机构在答复中援引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项指出,园地、池塘及同一地块内农用地在确认使用权时被认定为住宅用地后转为住宅用地,或由源于园地、池塘且与住宅用地相连的土地,在使用人分割转让、或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单位自行分宗的情况下转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费按差额的30%、50%或100%分档计算,具体取决于转换面积是否在地方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该机构同时强调,上述标准只对每户家庭、每名个人计算一次,且以一块土地为计算单位。

答复还援引第50/2026/NĐ-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đ项,说明申请按该法令计算或重新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家庭和个人,须最迟在2027年1月1日前向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确定所选地块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并将信息转交税务机关;2027年1月1日起提交的申请不再适用该计算方式。

税务机构据此建议何光胜对照自身具体档案和土地实际来源,判断是否属于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2款c项规定的减免情形;如符合对象和条件,可联系坊人民委员会按规定审议处理。答复未就夫妻分别持地时如何认定“每户一次”作出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