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7日在河內舉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第20個工作日,就《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在發言中肯定草案下放權限、簡化行政手續的方向,同時要求釐清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責任劃分,並規範法律風險評估流程。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指出,草案的接收說明已明確,文件分類應依據內容和法律性質,而非名稱;具有合同性質或使越南依據國際法產生權利義務的文件,不屬於本法調整範圍。但他認為,實踐中仍需在草案階段就識別和處理混合內容,例如一份合作備忘錄同時包含財政、投資、資產轉移或爭端解決條款時,應由提案機關逐項審查承諾、確定適用法律,並明確談判中出現新承諾時的處理方式。

圍繞分級授權,楊克梅表示支持擴大簽署主體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草案擬由法令細化條件、領域、能力和資源,並補充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及省級人民議會的監督權限。但他提醒,若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簽署、鄉級直接提案和執行,責任可能分散,建議在法中明確:省級負責審議、決定和檢查,鄉級對提案內容、資源、組織實施及承諾結果負責。

西寧省代表周孟雄認為,草案對鄉級參與和簽署國際協議的兩類主體規定尚不協調,即邊境地區和特區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鄉、坊人民委員會。他還指出,草案將外方簽署主體限定為政府間國際組織,與現行法不同,可能縮小國際社會支持越南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渠道,建議保留現行規定,將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均納入。

峴港市代表阮慶玉建議繼續研究擴大國際協議簽署權限,同時考量簽署主體的能力,並規範審批流程,避免簽署後不執行或執行中受到不利影響。海防市代表裴山海則警告,擴大權限而不考慮能力和可行性後果嚴重;他要求籤署單位在協議中寫明“不以任何形式約束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法律權利義務”。

關於風險控制,楊克梅指出,草案第21條仍將指定牽頭方取決於各方協商一致,第22條允許提案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成立跨部門小組,包括複雜敏感協議。起草機關解釋稱強制成立跨部門小組可能增加手續,但楊克梅主張區分普通檔案和高風險檔案,並確立原則:凡有多個越南簽署方的協議,須明確一個協調牽頭方及各機關執行責任;對可能顯著影響主權、國防、安全、重要數據或多個管理領域的協議,應設強制跨部門評估標準或加強磋商機制。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對“先簽後報”機制提出保留。草案接收說明擬允許對部分會議紀要、會談結論或政治聲明,在改動不足一半條款或屬技術性修改且不屬第37條規定情形時適用該機制。石福平認為,僅改一條也可能涉及財政義務、執行責任、數據共享或越南權益等最重要條款,反之改多條也可能只是文字技術調整;他主張明確只有不改變承諾本質、不產生新義務、不擴大責任且不影響越南權益時方可先簽後報,實質內容變更須簽署前重新報有權機關。

代表還就緊急情況下不事先徵求意見的簡化程序提出要求,主張明確決定後通報和報告的時間與主體,最低限度檔案應記錄緊急依據、後果評估及保護在辦合作的措施。外交部長黎懷忠代表法案起草機關回應稱,修訂該法旨在滿足對外工作和國際融入成為經常性重要任務的需要,將分級授權、減少行政手續和解決制度瓶頸等方針制度化;法律只能規定原則和重大問題,不能過於詳細。他表示,草案對簽署主體能力的要求不僅符合職能任務,也考慮地方、鄉坊或機關組織的能力,並要求從起草階段就考慮執行可行性、路線圖、計劃和資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