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副主席:省長、鄉長每月接待公民1-2天則不得授權

10月13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公民接待法》、《申訴法》、《舉報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提出意見。

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接待公民一次,必須接待、聽取意見、指導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公民接待法》,修訂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定期在公民接待地點直接接待公民,每月至少2天(現行規定為每週至少接待公民1天)。

關於申訴、舉報處理和公民接待中的分級授權問題,國會副主席阮氏青表示,現行法律已明確規定有權分級授權的主體,除非不得分級授權的情況。

她認為,申訴、舉報處理和公民接待是法律明確界定處理主體的領域。

另一方面,申訴舉報處理直接關係到人權和公民權利。

過去一段時間,申訴舉報處理結果以及其中存在的侷限性,原因多在於有責任者授權後未按規定直接執行,而通常授權給副職,甚至授權再授權,導致信訪案件拖延,處理案件數量未達預期。

因此,她建議考慮在公民接待領域是否授權,以有效處理申訴,確保按規定主體執行,保障申訴舉報處理效果。

國會副主席:省長、鄉長每月接待公民1-2天則不得授權

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青海建議法律中必須明確規定公民接待不得授權。

她說,已規定誰接待公民就必須接待,且該人有權處理才能接待,而其他人接待後需彙報。

“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接待公民一次,就必須接待並聽取意見,指導各機關解決。現在授權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接待、處理並提出意見,還說授權再授權,如授權給農業與環境廳廳長。然而這些幹部只是參謀人員。”

“主要領導責任重大,主要領導的處理權限非常重要。必須極其堅決”,海女士補充道。

她說,以前曾到多個省份監督,發現這種授權很多,影響了公民接待質量。民眾因見不到主要領導而多次往返,而見到主要領導時只解決15-20分鐘就結束。

“因此我們必須將公民接待法律化,並要求絕對不得授權”,海女士強調。

主席怎麼能整天接待公民?

國會副主席:省長、鄉長每月接待公民1-2天則不得授權

與此同時,河內市人民議會副主席范氏青梅認為,負責公民接待的人民委員會系統人員確實授權很多。

梅女士說,有兩種意見:授權和不授權,但地方觀點顯示,硬性規定省、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接待公民的時間點“也會被違反”。

她明確指出,現任人民委員會主席責任重大,因此她個人認為主席可以授權。但需規定必須直接接待多少場次,此外可以授權或按具體案件授權。

“這樣既確保主席必須接待公民的原則,又保證靈活性和開放性”,梅女士補充道。

認識到申訴、舉報處理和公民接待中機關處理壓力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副院長阮唯講認為,權限問題是個大問題。

“一方面要求有權處理者必須直接接待公民,但現在主席怎麼能整天接待公民,那其他工作不做了嗎?”,講先生說。

他引用檢察院的實踐,儘管有規定,但省級申訴首先由部門接待,如果不同意則上報副院長,繼續不同意則上報院長處理。

“必須有過濾機制,否則全部推給院長也沒時間坐著接待”,講先生補充道,並建議法律規定必須確保實際可行性。

公民接待中不得授權

隨後解釋中,政府監察總署副署長黎進達肯定草案精神是公民接待中不得授權。

“主要領導必須定期接待公民。現行法律規定也是如此”,他說,並承認實際中存在授權接待公民的情況。

草案補充規定總理授權總監察長受理處理舉報的情況。

“草案只有一個關於授權的內容,即公民接待中授權是沒有的”,他肯定道。

隨後總結中,國會副主席陳光方明確指出,關於公民接待,規定省、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接待公民1或2天則不得授權。然而,處理具體案件時,主要領導可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