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6日上午,國會分組討論了《建築法(修訂)》、《地質礦產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農業和環境領域若干法律修訂補充法》。
所有工程都帶有’善心’ – 為人民和國家服務
在討論《建築法(修訂)》時,釋寶嚴和尚(河內)建議補充工程師、建築師、投資者和承包商職業道德責任的規定,重視信譽和職業良心。
根據代表意見,需要加強建築行業幹部的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使所有工程都帶有’善心’ – 為人民和國家服務,而不是為個人利益服務。
代表提到,最近公眾非常關注樂河大橋事件,該橋位於端雄鄉,富壽省 – 一個投入使用僅十多年的大型工程已出現嚴重損壞,引發了關於施工質量、監督和驗收的問題。
後果導致交通安全喪失,影響兩岸居民生活,給國家機關帶來壓力。
“從這一事件可以看出,提高法律標準、管理責任和建築工程監督的必要性,因為現行法律在處理劣質工程的制裁和刑事責任方面可能不夠強。
或者關於相關方如投資者、施工單位、監督組織等的角色和責任尚不明確”,代表舉例說明。
因此,代表表示法律不僅是完善國家管理工具,還是建立強大職業道德和文化基礎,建設安全、可持續、人文的建築。
阮英智代表(河內)也提到草案中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在有足夠能力條件時有權監督建築工程施工,並對自己的監督負責。
“我建議不能有這一規定。因為這是既踢球又吹哨的情況。既施工又同時監督是不允許的。監督必須有單獨的諮詢監督單位”,阮英智說,同時建議需要對諮詢監督在出現錯誤時實施嚴厲制裁。
他引用了媒體報道的富壽省樂河大橋橋柱教訓,分享”極其痛心”,並認為”諮詢監督肯定知道這件事”。
他表示,在擔任中央血液學和輸血研究所所長時,曾作為投資者建設全國五個輸血中心項目,並確信諮詢監督知道。
“但諮詢監督為什麼疏忽,不知道?首先可能因為缺乏責任。許多諮詢監督到工地卻鑽進屋裡睡覺,偶爾他來回走動。此外,他們可能因為利益而疏忽。即為了自己獲利,疏忽,同意這樣施工以中飽私囊…
諮詢監督肯定知道,但只是不說。看橋柱(樂河大橋 – 記者注),中間全是土,非常奇怪,我感覺填充不實,土像沙子…
這是一個很大的教訓。因此,施工單位和監督單位不能是一個,必須明確分開。諮詢監督是一個職業,獨立,有水平、知識、責任”,阮英智明確指出。

需要補充’安全網’以確保建築工程質量
何士同代表(廣治省)提議,對於規模大、技術複雜的工程(根據政府規定的標準),強制投資者必須聘請有足夠能力的諮詢組織審查設計,並在施工前向國家管理機構(如建設廳)報告結果。
管理機構可能不重新批准,但需要存檔以備突擊檢查和審計。
他認為需要加強國家驗收檢查環節,應研究授予建築專業機構檢查重要工程投資者驗收工作的權力,”而不是隻在發生事故後進行事後檢查”。
根據他,《建築法》規定了管理機構在重要工程投入使用前檢查驗收工作的規定,新草案需要繼承並更具體化。
“取消中間設計審查是合理的,以簡化手續,我支持,但需要補充’安全網’以確保建築工程在運營時達到質量和安全”,他提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