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去坊人民委員會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但幹部說規定只允許8平方米/人,房子只有31平方米,不夠為4人登記常住戶口,只能暫住。在合法、證件齊全的房子裡登記常住戶口不行嗎?”,一位讀者問道。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氏心回答:
8平方米地板/人僅適用於租房、借房、寄宿者登記常住戶口
2020年《居住法》規定,公民在租房、借房、寄宿的合法住所登記常住戶口、暫住戶口時,必須得到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同意,同時確保住房面積不低於省級人民議會規定的最低標準,但不得低於8平方米地板/人。
需要注意的是,確保省級人民議會規定的最低住房面積條件並不適用於所有常住戶口登記情況,而僅適用於租房、借房、寄宿者。
具體而言,2020年《居住法》第20條明確規定:公民擁有屬於自己所有權的合法住所,則可在該合法住所登記常住戶口。
公民在租房、借房、寄宿的合法住所登記常住戶口時,必須得到合法住所所有者的同意,如果登記到家庭戶口簿上,則必須得到戶主的同意。
同時,登記常住戶口的房屋必須確保最低面積為8平方米地板/人。各地的最低面積標準由各省人民議會決定,但不得低於8平方米地板/人。
因此,最低住房面積要求僅適用於在寄宿、出租、出借房屋登記常住戶口的人。
對於在自己或親屬(有血緣、婚姻、監護關係…)的房屋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則不適用最低面積條件。
妻子隨丈夫、子女隨父母時不適用
同樣根據上述第20條,公民在非自己房屋的住所登記常住戶口,必須得到戶主和房主的同意,且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這些情況包括:
妻子隨丈夫居住;丈夫隨妻子居住;子女隨父母居住;父母隨子女居住;老年人隨兄弟姐妹、侄子女居住;
特重度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無勞動能力者、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導致喪失認知能力、行為控制能力疾病者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監護人居住。
或未成年人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無父母者隨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居住;未成年人隨監護人居住。
民眾可通過VNeID應用程序、公共服務門戶、在線公共服務、直接向鄉級公安機關提交材料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材料包括:
變更居住信息申報表。
經公證或依法認證的出租、出借、寄宿合同或文件。
證明住房面積符合《居住法》條件的證件、資料。
河內市和胡志明市關於最低住房面積的規定
在河內,根據河內市第十六屆人民議會第10/2023號決議(第12次會議),為租房、借房、寄宿者解決常住戶口登記時,按每人平方米地板面積計算,郊區為8平方米地板/人,市區為15平方米地板/人。
在胡志明市,2021年(當2020年《居住法》生效時),上述最低標準規定為8平方米/人。到2023年,胡志明市仍保持最低標準為8平方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