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建設廳正在就一項決議草案徵求市民和相關單位意見,草案擬規定在合法租住、借用或寄住房屋辦理常住登記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積。根據草案,全市擬統一適用人均8平方米地板面積的標準。該標準此前已在胡志明市範圍內施行,此次以決議形式重新確立,是為了在胡志明市與平陽省、巴地頭頓省合併後,用一套適用於全轄區的規定取代按舊行政邊界分別執行的不同標準。

材料顯示,胡志明市自2021年《居住法》生效起即適用人均8平方米的門檻,並於2023年6月10日通過市人民委員會第2514號文件繼續沿用。合併前,平陽省舊規定為人均8平方米,巴地頭頓省舊規定為人均10平方米。草案選擇8平方米,意味著原胡志明市和平陽省區域維持原有門檻,原巴地頭頓省區域的門檻則由10平方米降至8平方米,按草案說明,這不會提高轄區內多數居民的條件要求。

草案說明指出,各地標準不一致帶來多方面限制:同一轄區內公民行使居住權難以做到平等統一,給常住登記機關以及鄉級單位和配合部門在指導、確認、處理檔案時造成困難,也不利於內部流程、信息系統和行政手續公開的同步更新,並可能因區域間條件差異引發反映、建議和投訴。胡志明市被定位為特殊城市,人口規模大,吸引大量工人、勞動者、學生和外來人口,在租住、借用、寄住房屋辦理常住登記屬於實際且正當的需求。

據市人民委員會提交的呈文,該決議只規定最低面積標準,不改變法律已規定的面積條件確認手續和常住登記手續的權限、順序與檔案。對於消防安全的、建設秩序、出租房經營條件、衛生和居住質量等問題,仍須依照專門法律管理、檢查和處置,不以常住登記條件替代上述專門管理工具。市公安局也建議採用人均8平方米的標準以統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