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剛剛自2026年1月10日起生效的決定,對獲省分配使用慶和省海域的組織和個人收費,將根據6組使用目的、海域開發以及分配海域區域計算。
芽莊灣國家名勝海域使用費標準
根據慶和省的劃分,屬於公海、永海、寧海、福定、嘎那、寧渚、東海(原寧順省)各鄉、坊海域的區域為第1區。
第2區為屬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芽莊灣國家名勝)各坊海域的區域。
第3區為屬於慶和省其餘各鄉、坊海域的區域(包括金蘭灣),位於雲峰經濟區邊界範圍之外。
第4區為屬於雲峰經濟區(原萬寧縣和寧和市鎮各區域)的海域。
慶和省海域使用費根據上述4個區域以及獲分配該海域的組織和個人對海洋資源的6組活動、開發、使用進行規定。
其中,對於屬於芽莊灣國家名勝(位於芽莊、南芽莊和北芽莊3個坊)的海域區域,海域使用費最高,每年為750萬越南盾/公頃,用於開發、使用於以下目的(第2組)。
具體包括:建設海港、浮動碼頭、海上油氣碼頭及其他碼頭、泊位;碼頭前水域、船舶迴轉區、錨泊區、轉運區、專用航道、其他輔助工程;或用於船舶修理、新建、客運碼頭建設的水域;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
芽莊灣海域,在上述3個坊,對於以下活動也按最高標準(750萬越南盾/公頃/年)收費:海上餐廳、娛樂服務區、體育活動的商業經營;旅遊船舶錨泊、過夜停泊區;油氣開採;礦產開採;打撈文物、考古;或按照以下目的(第3組)使用、開發:建設纜車、浮動工程、水下工程、人工島、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或按照第5組使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漁港建設。
芽莊灣海域每年用於建設地下管道系統、電纜的費用為600萬越南盾/公頃。
最低收費為每年500萬越南盾/公頃,當使用芽莊灣海域開發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流能及其他活動時。
金蘭灣及其他區域海域使用費標準
對於金蘭灣、雲峰經濟區及慶和省其餘區域(除上述3個坊的芽莊灣外)的海域使用費,如果按照上述第2組目的建設工程、活動進行開發,最高收費均為每年650萬越南盾/公頃。
使用這些海域建設纜車、浮動工程、水下工程、人工島、民用建築及其他海上工程(第3組),則收費均為每年600萬越南盾/公頃。
在原寧順省各鄉、坊(第1區)和雲峰經濟區使用海域進行水產養殖、漁港建設,每年收費均為400萬越南盾/公頃;在金蘭灣及其他剩餘區域則為500萬越南盾/公頃。
使用海域進行傾倒,在原慶和省各區域的海域使用費均為20,000越南盾/立方米傾倒物、物質,在原寧順省各海域區域則為15,000越南盾/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