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35條第2款a點,對於共同財產為不動產的情況,處置該財產必須獲得夫妻雙方的書面協議。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出售房屋作為共同財產,您的丈夫必須回來與您一起簽署賣房文件。
然而,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夫妻可以相互授權,以確立、執行和終止根據本法、《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獲得夫妻雙方同意的交易”。
因此,如果您的丈夫無法親自回來簽署賣房文件,他可以授權給您簽署。為避免在授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時發生爭議,各方應辦理授權合同的公證。
2024年《公證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在授權方和被授權方無法共同前往同一公證執業機構的情況下,授權方可要求其選擇的公證執業機構的公證員證明授權合同中的授權請求。
被授權方可要求其選擇的公證執業機構的公證員在該授權合同原件上繼續證明,以確認接受授權,完成授權合同的公證,並將該公證文件的一份原件發送給授權方已公證的公證執業機構存檔。”
授權合同的公證文件自授權方和被授權方要求公證的公證執業機構的公證員簽署並加蓋該公證執業機構印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電子公證文件,則必須具有公證員的數字簽名和該公證執業機構的數字簽名”。
因此,由於您的丈夫在國外,可以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駐外外交代表機構、領事代表機構處訂立並公證授權合同,然後寄回越南,以便您繼續攜帶該授權合同前往越南的公證執業機構,並要求在該授權合同原件上繼續證明。
在您丈夫和您要求公證的公證執業機構的公證員簽署並加蓋該機構印章於授權合同後,您即可代表丈夫進行房屋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