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與現行關於航班延誤時對乘客提供支持和服務的法規相比的新規定,已被納入航空運輸法令草案,目前建設部正在徵求相關部委、行業和組織的意見。
根據法令草案,航班延誤是指實際起飛時間比航空公司在前一天15:00更新的航班時刻表上的起飛時間晚15分鐘以上。
當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及時通知乘客、向乘客道歉並說明延誤原因;在機場航班信息顯示屏上以至少每30分鐘一次的頻率更新預計的新起飛時間。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延誤2小時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只需為乘客轉換行程、調整合適的起飛時間或轉至其他航班。
然而,法令草案補充規定,在航班延誤2小時以上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必須為乘客提供餐飲服務或等值的代金券。
對於延誤3小時以上的航班,法令草案規定航空公司有義務為乘客提供餐飲服務,並在乘客不同意轉換行程、調整起飛時間或轉至其他航班的情況下,全額退還票款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
對於延誤超過4小時的航班,除了履行延誤3小時以上航班的義務外,航空公司還必須向已確認座位並持有該航班機票的乘客支付不可退還的預付賠償金。
為延誤2小時和3小時以上的乘客補充提供餐飲服務和退票規定是新內容。因為根據現行規定,航空公司有義務在航班延誤5小時以上時為乘客退票,但並未強制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2小時和3小時以上時提供餐飲服務。
對於延誤6小時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有義務為乘客提供餐飲服務、退票,如果乘客不要求退票,航空公司必須根據機場和當地的實際條件安排合適的休息場所。
對於航班被取消或乘客已持有機票並已確認座位但被航空公司拒絕運輸的情況,法令草案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及時通知乘客、向乘客道歉並說明航班被取消或被拒絕運輸的原因。
同時,航空公司需提供以下方案供乘客考慮和選擇:
為乘客轉換合適的行程或轉至其他航班,免除轉換時的限制條件和相關附加費(如有)。
全額退還票款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
如果乘客拒絕採用上述方案,航空公司可根據與乘客的協議履行其他義務。
對於被取消航班的乘客,如果在機場等待2小時以上,航空公司必須提供餐飲服務、安排休息場所,如同航班延誤的情況。
除上述義務外,當取消航班或拒絕運輸已持有機票的乘客時,航空公司還必須對乘客進行賠償。
據建設部稱,補充關於航班延誤、取消時的退票、退款標準、為乘客提供服務的規定,是為了提高航空公司的義務並保障乘客的權益。
在政府頒佈法令後,建設部將詳細規定不可退還的預付賠償金額;賠償方式和期限;在航班延誤、取消情況下,航空公司公佈信息、報告的義務,以取代現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