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和一名青年因在公安要求檢查後自行燒燬自己的摩托車而被捕?請問擅自銷燬個人財產是否違法?讀者阮恆提問。
律師葉能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如下:
根據媒體公開信息,2月21日,慶和省錦林坊公安剛執行緊急拘留令,對阮文勝(又名勝草,33歲,居住在錦林坊)進行拘留調查,以調查其妨礙公務行為。

據公安稱,2月20日約12時30分,慶和省公安廳交警處巡邏隊在錦林坊四三路巡邏時,發現勝駕駛摩托車載一名婦女,兩人均未戴安全頭盔,車輛無後視鏡,因此巡邏隊示意停車檢查。
然而勝未服從指令,反而將摩托車推到路上點火焚燒,隨後離開。
此前已有黎巴卡自行燒燬自己的摩托車並拍攝視頻上傳社交媒體的案例,卡的行為也被職能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擅自毀壞或銷燬個人財產雖不構成《刑法》第178條規定的犯罪,但該銷燬行為需遵守法律規定。若違反,可能被以其他犯罪行為處理。
毀壞屬於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是民事權利,但必須確保不對社區造成危險,不違反治安秩序、環境,且不旨在掩蓋犯罪。毀壞行為需遵守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廢物處理等規定…
“我們有權佔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銷燬。但絕對不能在財產是案件物證、財產正在爭議中,或毀壞行為損害他人財產、健康、生命的情況下擅自毀壞財產。
必須在適當地點進行銷燬,不焚燒有害廢物造成汙染,不引發火災爆炸,或對周圍人員造成危險”。
若毀壞個人財產的行為對治安秩序或環境造成嚴重後果,正在接受行政處罰…您仍可能因相應行為如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務等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需注意若該財產是遺物、古董,或具有文化、歷史價值的物品,毀壞行為可能按專門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