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者提問:根據新規定,哪些行為被視為土地浪費並可能被處理?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碩士吳嘉煌回答:

與土地浪費相關的行為在2025年第11號聯合通知(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防部、司法部、財政部、工商部、建設部、農業與環境部、國家審計署和政府監察署)中具體指導,於2026年1月25日生效。

該指導文件確定浪費跡象,以便在根據刑法規定起訴、調查、起訴和審判與浪費相關的犯罪時應用。

制定土地使用規劃錯誤是浪費

通知第8條列舉了可能作為確定土地管理、開發和利用中浪費後果依據的違規跡象。具體規定這些跡象有助於調查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有明確依據考慮對造成土地浪費行為的法律責任。

首先,制定土地使用規劃不符合法律規定被視為土地浪費的一個跡象。

當制定規劃不符合規定時,可能導致規劃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或不基於地方實際情況。

這導致土地可能被閒置或使用效率低下,“懸置規劃”長期存在。

此外,通知還確定土地浪費可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或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不符合對象、不符合權限或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劃、計劃的情況下。

分配土地未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投資者選擇招標也可能導致國家土地資源的損失和浪費。

另一種被提及的浪費形式是國家機關延遲執行確定土地價格的手續,導致其他組織和個人延遲或不履行土地財務義務。

實際上,當有權限機關不及時確定土地價格時,土地使用人沒有依據繳納土地使用費,隨之帶來土地管理和房地產市場中的許多後果。

特別是,當投資者調整項目規劃時,尚未確定土地額外財務義務通常延長項目法律手續完成過程。這被視為導致許多房地產項目購房者延遲獲得證書的原因之一。

已分配但連續超過12個月未使用的土地可能被視為土地浪費

通知還確定土地使用不符合目的或未按時投入使用也是土地浪費的表現。具體而言,土地自實地交付起連續12個月未使用,或土地使用進度比投資項目記錄進度延遲24個月,可能被視為造成土地浪費。

例如,一家企業被國家出租土地以建設生態旅遊區,但多年後仍讓土地閒置或臨時用作倉庫場地,未按批准目的實施項目。

根據2024年《土地法》規定,投資者未按時將土地投入使用,在已延期後仍繼續延遲實施,則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不補償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財產和剩餘土地投資費用。

根據上述通知規定,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可能被考慮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延遲清場或延遲實施項目比批准進度慢也是土地浪費的跡象。當項目延遲實施時,已從人民收回的土地未被投入使用,導致土地長期閒置。

另一種浪費形式是批准住房建設項目或投資項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劃或建設規劃,導致項目必須調整、停止或取消,隨之土地被閒置或使用效率低下。

因此,根據上述第11號通知規定,土地浪費行為可能發生在土地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多個不同環節,從規劃、分配土地、出租土地、確定財務義務到土地使用和投資項目實施。

明確識別這些跡象有助於訴訟機關有依據考慮對造成土地資源浪費行為的法律責任——土地是國家特別重要的資源。

通知還指導通過定量標準確定浪費後果的方法,同時明確負責人和管理責任…

這些規定旨在克服先前狀況,當許多造成公共財產浪費的行為,特別是土地,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損害定量方法而難以被刑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