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招標規定的不合理之處:直接推高房價的“障礙”

“刁難”企業,因僵化理解法律

與《青年在線》交流當前法律障礙時,黎黃洲先生表示,建築方案招標規定暴露出許多不合理之處,源於《2019年建築法》與《第85/2020號法令》等次級法規之間缺乏具體性。

具體而言,《建築法》第17條規定,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必須組織建築方案招標。然而,《第85號法令》及相關通知並未提供詳細指導,反而導致“重管理”的理解方式。

黃洲先生認為,對於由國家預算投資的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是合理的。因為這是對社區、社會和當地具有重要意義的重大工程。

“《建築法》說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必須招標。但實際上,管理部門卻將這一規定應用於混合建築中的小型公共部分,如底座的辦公、商業區域,甚至是公寓內的幼兒園或醫療機構。”黃洲先生分析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寓部分在項目中佔比較大,但並未強制招標,而僅佔10-20%面積的公共部分卻被要求執行此程序。這被認為不符合實際,並侵犯了私人資本項目投資者的自主權。

律師阮登四(胡志明市律師協會)也認為,對於由國家預算投資的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是合理的。對於私人建造和投資的工程,則應自主決定建築方案,並符合相關要求。

據律師稱,不合理之處不僅限於對法律的理解,還存在於繁瑣的執行流程中。根據規定,招標計劃必須至少提前30天公開。之後,投資者必須成立至少9名成員的招標委員會,包括高水平的專家。

這無意中增加了投資成本,而所有額外費用最終都會計入投資成本和項目價格。

建築招標規定的不合理之處:直接推高房價的“障礙”

應將建築方案自主權歸還給私人投資者

城市規劃專家、國際諮詢公司enCity總經理阮杜勇從新加坡通過電話與《青年在線》交流時表示,儘管《2019年建築法》要求對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進行建築方案招標,但未明確區分工程類型(國家投資或私人投資)正在為企業製造不必要的障礙。

杜勇先生分析稱,需要明確區分資金來源。對於國家公共工程,是否招標是國家決定的權利。然而,對於具有公共元素但本質上是私人工程的商業服務綜合體,建築方案的決定權應屬於投資者。

“在新加坡等國家,國家完全不會干預或強制私人進行建築招標。這是他們的權利。當需要尋找好創意時,他們會自行組織,但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因為非常耗時。”杜勇先生強調。

這位專家直言,當前的強制招標形式主義嚴重,並造成顯著的時間浪費。實際上,如果投資者有意選擇某個設計單位,他們仍會通過評標委員會確保該單位中標。

值得注意的是,招標並不能保證選出最美或質量最高的方案,因為審美取決於評委的觀點。與此同時,這些繁瑣的程序步驟會延遲項目進度,並直接成為推高房價的累積成本,與促進增長和降低房地產價格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們需要做的是完善建築和建設管理法規,讓民眾和企業遵守。國家只應決定公共投資項目,而對於私人領域,應讓他們自行決定是否招標。”杜勇先生補充道。

為何胡志明市公寓建築招標要求引發爭議?

正如《青年在線》所報道,一份關於對高層公寓項目應用建築方案招標機制的反饋報告已提交給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及相關部門。

具體而言,根據第6080號公文,建設廳建議規劃建築廳就“高層公寓項目是否必須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提出意見,特別是當住宅面積大於商業服務面積時。

規劃建築廳(第1240號公文)依據《2019年建築法》、《第06/2021號法令》和《第06/2021號建設部通知》確定,具有混合功能(如公寓結合辦公室、酒店)的建築屬於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