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标规定的不合理之处:直接推高房价的“障碍”

建筑招标规定的不合理之处:直接推高房价的“障碍”

“刁难”企业,因僵化理解法律

与《青年在线》交流当前法律障碍时,黎黄洲先生表示,建筑方案招标规定暴露出许多不合理之处,源于《2019年建筑法》与《第85/2020号法令》等次级法规之间缺乏具体性。

具体而言,《建筑法》第17条规定,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必须组织建筑方案招标。然而,《第85号法令》及相关通知并未提供详细指导,反而导致“重管理”的理解方式。

黄洲先生认为,对于由国家预算投资的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进行建筑方案招标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对社区、社会和当地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工程。

“《建筑法》说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必须招标。但实际上,管理部门却将这一规定应用于混合建筑中的小型公共部分,如底座的办公、商业区域,甚至是公寓内的幼儿园或医疗机构。”黄洲先生分析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寓部分在项目中占比较大,但并未强制招标,而仅占10-20%面积的公共部分却被要求执行此程序。这被认为不符合实际,并侵犯了私人资本项目投资者的自主权。

律师阮登四(胡志明市律师协会)也认为,对于由国家预算投资的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进行建筑方案招标是合理的。对于私人建造和投资的工程,则应自主决定建筑方案,并符合相关要求。

据律师称,不合理之处不仅限于对法律的理解,还存在于繁琐的执行流程中。根据规定,招标计划必须至少提前30天公开。之后,投资者必须成立至少9名成员的招标委员会,包括高水平的专家。

这无意中增加了投资成本,而所有额外费用最终都会计入投资成本和项目价格。

建筑招标规定的不合理之处:直接推高房价的“障碍”

应将建筑方案自主权归还给私人投资者

城市规划专家、国际咨询公司enCity总经理阮杜勇从新加坡通过电话与《青年在线》交流时表示,尽管《2019年建筑法》要求对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进行建筑方案招标,但未明确区分工程类型(国家投资或私人投资)正在为企业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杜勇先生分析称,需要明确区分资金来源。对于国家公共工程,是否招标是国家决定的权利。然而,对于具有公共元素但本质上是私人工程的商业服务综合体,建筑方案的决定权应属于投资者。

“在新加坡等国家,国家完全不会干预或强制私人进行建筑招标。这是他们的权利。当需要寻找好创意时,他们会自行组织,但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因为非常耗时。”杜勇先生强调。

这位专家直言,当前的强制招标形式主义严重,并造成显著的时间浪费。实际上,如果投资者有意选择某个设计单位,他们仍会通过评标委员会确保该单位中标。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并不能保证选出最美或质量最高的方案,因为审美取决于评委的观点。与此同时,这些繁琐的程序步骤会延迟项目进度,并直接成为推高房价的累积成本,与促进增长和降低房地产价格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建筑和建设管理法规,让民众和企业遵守。国家只应决定公共投资项目,而对于私人领域,应让他们自行决定是否招标。”杜勇先生补充道。

为何胡志明市公寓建筑招标要求引发争议?

正如《青年在线》所报道,一份关于对高层公寓项目应用建筑方案招标机制的反馈报告已提交给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具体而言,根据第6080号公文,建设厅建议规划建筑厅就“高层公寓项目是否必须进行建筑方案招标”提出意见,特别是当住宅面积大于商业服务面积时。

规划建筑厅(第1240号公文)依据《2019年建筑法》、《第06/2021号法令》和《第06/2021号建设部通知》确定,具有混合功能(如公寓结合办公室、酒店)的建筑属于公共工程。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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