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公廳剛剛發佈了政府常務會議關於處理第46號法令和第66.13號政府決議中存在的障礙與不足的結論,要求在3月28日前提交政府審議。

三個部門配合的核心工作是,根據政府第09號決議的規定,延長暫停第46號法令和第66.13號決議效力的期限,直至《食品安全法(修訂版)》及其指導法令生效實施。

第15號法令繼續有效

3月23日上午,衛生部副部長杜春宣主持與部分部委代表會議,審查並統一關於暫停第46號法令和第66.13號決議效力的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包括4條內容:暫停適用文件效力;暫停效力期間的法規適用;組織實施責任及生效執行。

在暫停適用文件效力期間,政府關於詳細規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條款的第15號法令及相關規定、指導文件繼續有效。

杜春宣副部長強調了食品安全法律執行的重要性,在政策實際實施中需確保避免對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食品進口領域造成突然干擾。

他要求牽頭單位——食品安全局繼續審查,緊急完善文件,將檔案發送徵求中央各部委、地方、相關大使館及企業協會組織的意見。

修改第46號法令的15/55條

衛生部表示,修改第46號法令主要調整15/55條(佔27.3%),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檢查。其中調整了國家檢查範圍的規定,僅適用於最終產品中未能控制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

同時補充了多種免檢情況,如用於內部生產的進口原材料;通過郵政、快遞服務寄送且價值免稅的貨物;就地進出口貨物或在非關稅區的交易。原因是這些產品或不投放市場,或已通過申報檔案得到控制。

草案允許接受國外實驗室對已註冊申報產品的檢驗結果,而非強制在越南重新檢驗。

對於涉及兩個及以上部委管理的批次貨物,省人民委員會指定衛生、工貿或農業領域的一個國家檢查機構負責,確保單一窗口。衛生部建議農業與環境部正式指導關於向省人民委員會分級的事宜。

其他一些內容也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溯源規定設計得更靈活,適應企業能力,而非強制要求建立和連接數據庫。

關於標籤,草案修改旨在避免理解為僅適用於進口貨物,確保執行統一。同時補充了對於採用先進生產系統的機構無需頒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的情況,從而減少行政手續。

解困但不能“放手”安全

越南三農業合作社(胡志明市)主席阮氏雲英認為,要達到新規定的衛生食品安全標準,企業不能出現哪怕是最小的錯誤。

這需要巨大的財務和基礎設施投入,因此推遲第46號法令的實施時間有助於企業有更多時間在資源和心理上做好準備。

據云英女士稱,延長暫停適用新規定的時間被視為解決眼前瓶頸的臨時方案。但從長遠來看,更大的問題仍是建立一個穩定、統一且具有高度預測性的法律體系。

目前為企業創造條件是有必要的,但許多意見認為政策調整不能以食品安全管理鬆懈為代價。

“儘管有困難,企業仍須將安全因素放在首位。這不僅是法律責任,也是品牌的信譽和生存之道,”雲英女士說。

據胡志明市一家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稱,企業界願意與管理機構合作,以建立更合理的法規體系。

從管理角度看,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檢查”,結合風險管理,被視為合適的方向。據此,歷史合規良好的企業可減少檢查頻率,而高風險單位將受到更嚴格監督。

“如果仍採用不分風險類別的全面檢查方式,既浪費管理資源,又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相反,風險管理將有助於優化效率,同時確保安全。

這也被視為過渡階段保護消費者的重要“技術壁壘”。同時,對欺詐、不合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應足以起到威懾作用。”

修改第66.13號決議的2/16條

對於第66.13號決議,衛生部也提議修改2/16條,以處理2010年《食品安全法》帶來的不足。具體補充規定,對某些不在國內市場消費的產品免於註冊合格聲明,有助於減輕企業的行政負擔。

此外,草案不再規定檢驗單的“硬性”模板,僅提出最低標準,從而為認可符合國際標準的實驗室結果創造條件。

需等待《食品安全法》來調整第46號法令?

許多企業期待即將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修訂版)》將徹底解決當前不足——從明確管理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到簡化行政手續並與國際標準接軌。

3月23日與《青年報》交流時,胡志明市糧食食品協會主席黎金枝認為,應等待《食品安全法(修訂版)》完成後,再考慮修改、適用第46號法令,這樣會更合適。

“《食品安全法》與第46號法令並行,有法律後再根據法律出臺第46號法令,這樣兩者融合、相互調節會更合理,並能長期適用。如果先修改和適用第46號法令,以後《食品安全法》出臺我們又得再次修改,再次費力,變化太多對企業來說很辛苦,”金枝女士說。

金枝女士還表示,在等待《食品安全法》期間,國家應允許像以前一樣適用第15號法令,以便企業不至於被動。

不僅修改第46號法令,一位企業代表認為,需要仔細、根本性地考慮修改即將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細節,以在管理中實現高效,同時促進企業成長,因為通過現行法律的活動過程已不再合適、落後。

據這位人士稱,在即將制定和通過《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他希望企業界必須有更強有力的聲音,共同參與提出意見,以便該法頒佈時既能達到國家的管控目標,又符合實際。

提議對進口鮮活食品採用事後檢查方式

在就衛生部關於提議修改、補充第46號法令和第66號決議的報告提出意見的文件中,農業與環境部建議全面修改進口食品安全檢查的方式、檔案、程序(第21-24條),方向是基於食品安全低-中-高風險分類,以符合2025年修訂的《商品質量法》中的風險分類。

其中提議對鮮活、保質期短、易腐貨物採用事後檢查方式,方向是允許在取樣檢驗後通關消費,並在有檢驗結果時採取適當處理措施。

對於減少檢查方式,需要補充對來自具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如HACCP、ISO 22000或同等標準)的生產基地以及採用良好農業規範標準之一(如Global GAP、ASEAN GAP、有機、RA或同等標準)的初級生產基地的進口批次貨物適用減少檢查方式。

同時需要審查修改,以簡化進口註冊檔案的組成部分,不要求提交各次進口之間相同的檔案組成部分,如對植物來源的鮮活產品取消產品標準副本;對於有多項商品的批次貨物,僅要求提交裝箱單;對於有有效期的檔案組成部分,建議規定貨主僅首次提交,後續僅在信息變更時補充。

與《青年報》交流時,越南水產加工與出口協會(VASEP)副秘書長黎姮認為,應保留第15號法令的規定,如兩級檢查程序和三種檢查程度(嚴格、常規和減少);如果貨物既需檢疫,又需食品安全檢查,則由農業與環境部檢查。

同時考慮補充規定,將進口冷凍水產原料列入第46號法令的進口食品安全免檢清單,以確保水產品進口能像以前一樣繼續暢通。

關於檢查頻率,黎姮女士認為,只需根據檢查方式、貨物風險程度進行風險管理;風險越高,檢查頻率越高,考慮企業的合規歷史、企業是否採用先進質量管理措施(如HACCP、ISO、GMP),以及警告或違規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