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刚刚发布了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处理第46号法令和第66.13号政府决议中存在的障碍与不足的结论,要求在3月28日前提交政府审议。
三个部门配合的核心工作是,根据政府第09号决议的规定,延长暂停第46号法令和第66.13号决议效力的期限,直至《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及其指导法令生效实施。

第15号法令继续有效
3月23日上午,卫生部副部长杜春宣主持与部分部委代表会议,审查并统一关于暂停第46号法令和第66.13号决议效力的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包括4条内容:暂停适用文件效力;暂停效力期间的法规适用;组织实施责任及生效执行。
在暂停适用文件效力期间,政府关于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第15号法令及相关规定、指导文件继续有效。
杜春宣副部长强调了食品安全法律执行的重要性,在政策实际实施中需确保避免对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食品进口领域造成突然干扰。
他要求牵头单位——食品安全局继续审查,紧急完善文件,将档案发送征求中央各部委、地方、相关大使馆及企业协会组织的意见。
修改第46号法令的15/55条
卫生部表示,修改第46号法令主要调整15/55条(占27.3%),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检查。其中调整了国家检查范围的规定,仅适用于最终产品中未能控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同时补充了多种免检情况,如用于内部生产的进口原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服务寄送且价值免税的货物;就地进出口货物或在非关税区的交易。原因是这些产品或不投放市场,或已通过申报档案得到控制。
草案允许接受国外实验室对已注册申报产品的检验结果,而非强制在越南重新检验。
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委管理的批次货物,省人民委员会指定卫生、工贸或农业领域的一个国家检查机构负责,确保单一窗口。卫生部建议农业与环境部正式指导关于向省人民委员会分级的事宜。
其他一些内容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溯源规定设计得更灵活,适应企业能力,而非强制要求建立和连接数据库。
关于标签,草案修改旨在避免理解为仅适用于进口货物,确保执行统一。同时补充了对于采用先进生产系统的机构无需颁发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书的情况,从而减少行政手续。

解困但不能“放手”安全
越南三农业合作社(胡志明市)主席阮氏云英认为,要达到新规定的卫生食品安全标准,企业不能出现哪怕是最小的错误。
这需要巨大的财务和基础设施投入,因此推迟第46号法令的实施时间有助于企业有更多时间在资源和心理上做好准备。
据云英女士称,延长暂停适用新规定的时间被视为解决眼前瓶颈的临时方案。但从长远来看,更大的问题仍是建立一个稳定、统一且具有高度预测性的法律体系。
目前为企业创造条件是有必要的,但许多意见认为政策调整不能以食品安全管理松懈为代价。
“尽管有困难,企业仍须将安全因素放在首位。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品牌的信誉和生存之道,”云英女士说。
据胡志明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称,企业界愿意与管理机构合作,以建立更合理的法规体系。
从管理角度看,从“事前检查”转向“事后检查”,结合风险管理,被视为合适的方向。据此,历史合规良好的企业可减少检查频率,而高风险单位将受到更严格监督。
“如果仍采用不分风险类别的全面检查方式,既浪费管理资源,又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相反,风险管理将有助于优化效率,同时确保安全。
这也被视为过渡阶段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技术壁垒”。同时,对欺诈、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修改第66.13号决议的2/16条
对于第66.13号决议,卫生部也提议修改2/16条,以处理2010年《食品安全法》带来的不足。具体补充规定,对某些不在国内市场消费的产品免于注册合格声明,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
此外,草案不再规定检验单的“硬性”模板,仅提出最低标准,从而为认可符合国际标准的实验室结果创造条件。
需等待《食品安全法》来调整第46号法令?
许多企业期待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将彻底解决当前不足——从明确管理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到简化行政手续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3月23日与《青年报》交流时,胡志明市粮食食品协会主席黎金枝认为,应等待《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完成后,再考虑修改、适用第46号法令,这样会更合适。
“《食品安全法》与第46号法令并行,有法律后再根据法律出台第46号法令,这样两者融合、相互调节会更合理,并能长期适用。如果先修改和适用第46号法令,以后《食品安全法》出台我们又得再次修改,再次费力,变化太多对企业来说很辛苦,”金枝女士说。
金枝女士还表示,在等待《食品安全法》期间,国家应允许像以前一样适用第15号法令,以便企业不至于被动。
不仅修改第46号法令,一位企业代表认为,需要仔细、根本性地考虑修改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细节,以在管理中实现高效,同时促进企业成长,因为通过现行法律的活动过程已不再合适、落后。
据这位人士称,在即将制定和通过《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他希望企业界必须有更强有力的声音,共同参与提出意见,以便该法颁布时既能达到国家的管控目标,又符合实际。
提议对进口鲜活食品采用事后检查方式

在就卫生部关于提议修改、补充第46号法令和第66号决议的报告提出意见的文件中,农业与环境部建议全面修改进口食品安全检查的方式、档案、程序(第21-24条),方向是基于食品安全低-中-高风险分类,以符合2025年修订的《商品质量法》中的风险分类。
其中提议对鲜活、保质期短、易腐货物采用事后检查方式,方向是允许在取样检验后通关消费,并在有检验结果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对于减少检查方式,需要补充对来自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ISO 22000或同等标准)的生产基地以及采用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之一(如Global GAP、ASEAN GAP、有机、RA或同等标准)的初级生产基地的进口批次货物适用减少检查方式。
同时需要审查修改,以简化进口注册档案的组成部分,不要求提交各次进口之间相同的档案组成部分,如对植物来源的鲜活产品取消产品标准副本;对于有多项商品的批次货物,仅要求提交装箱单;对于有有效期的档案组成部分,建议规定货主仅首次提交,后续仅在信息变更时补充。
与《青年报》交流时,越南水产加工与出口协会(VASEP)副秘书长黎姮认为,应保留第15号法令的规定,如两级检查程序和三种检查程度(严格、常规和减少);如果货物既需检疫,又需食品安全检查,则由农业与环境部检查。
同时考虑补充规定,将进口冷冻水产原料列入第46号法令的进口食品安全免检清单,以确保水产品进口能像以前一样继续畅通。
关于检查频率,黎姮女士认为,只需根据检查方式、货物风险程度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越高,检查频率越高,考虑企业的合规历史、企业是否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措施(如HACCP、ISO、GMP),以及警告或违规迹象。
(编译:Jon;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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