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刁难"企业通过僵化理解法律
在与《青年在线》就当前法律障碍进行交流时,黎黄洲先生表示,关于建筑方案招标的规定暴露出许多不合理之处,源于《2019年建筑法》与《第85/2020号法令》等下级法规之间缺乏具体性。
具体而言,《建筑法》第17条规定,特级和一级规模的公共工程必须组织建筑方案招标。然而,《第85号法令》及相关通知并未提供详细指导,反而导致理解上偏向于"重管理"。
黄洲先生认为,对于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如果由国家预算投资,进行建筑方案招标是合理的。
因为这些是大型、重要且对社区、社会及所在地具有意义的工程。
"《建筑法》说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必须招标。但实际上,管理部门却将这一规定应用于混合建筑中的小型公共部分,如底座的办公区、商业区,甚至是公寓内的幼儿园或医疗机构",黄洲先生分析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项目中公寓部分占比较大且不强制招标,但仅占10-20%面积的公共部分却被要求执行此程序。这被认为不符合实际,并侵犯了私人投资者对使用私人资金项目的自主决定权。
律师阮登思(胡志明市律师协会)也认为,对于特级和一级公共工程,如果由国家预算投资,进行建筑方案招标是合理的。而对于私人建设和投资的工程,则应自主决定建筑方案,并符合相关要求。
据律师称,不合理之处不仅限于对法律的理解,还在于繁琐的执行流程。根据规定,招标计划必须至少提前30天公开宣布。之后,投资者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9名成员组成的招标委员会,包括高水平的专家。
这无意中增加了投资成本,而所有额外成本最终都会计入投资成本和项目价格。

需要将建筑方案自主权归还给私人投资者
通过电话与《青年在线》从新加坡交流时,城市规划专家、国际咨询公司enCity总经理阮杜勇表示,尽管《2019年建筑法》要求对特级和一级规模的公共工程进行建筑方案招标,但未明确区分工程类型(国家投资或私人投资)正在为企业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杜勇先生分析称,需要明确区分资金来源。对于国家公共工程,是否招标由国家决定。
然而,对于商业-服务综合体,即使包含公共元素,本质上仍是私人工程,因此建筑方案的决定权应属于投资者。
"在像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国家完全不会干预或强制私人进行建筑招标。这是他们的权利。当他们需要好想法时,他们会自行组织,但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因为这非常耗时",杜勇先生强调。
这位专家直言,目前的强制招标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并造成显著的时间浪费。实际上,如果投资者有意选择某个设计单位,他们仍会通过评审委员会设法让该单位中标。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并不能保证选出最美或质量最高的方案,因为审美取决于评审者的观点。同时,这些繁琐的程序步骤会拖延项目进度,并直接成为累积到房价中的成本,与促进增长和降低房地产价格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建筑和建设管理的规定,以便民众和企业遵守。国家只应决定公共投资项目,而对于私人领域,应让他们自行决定是否招标",杜勇先生补充道。
为何围绕胡志明市公寓建筑招标要求存在争议?
正如《青年在线》所报道的,一份关于对高层公寓项目应用建筑方案招标机制的反馈报告已提交给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及相关厅局。
具体而言,根据第6080号公文,建设厅已建议规划-建筑厅就"高层公寓项目是否必须进行建筑方案招标"发表意见,特别是当住宅面积大于商业服务面积时。
作为回应,规划-建筑厅(第1240号公文)依据《2019年建筑法》、《第06/2021/NĐ-CP号法令》和《第06/2021/TT-BXD号通知》确定,具有混合功能(如公寓结合办公室、酒店)的建筑属于公共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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