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根據國防部2016年1月26日第07/2016/TT-BQP號通知第6條,被徵召入伍加入越南人民軍服役的公民,自交接兵員之日起授予列兵軍銜;在未集中交接兵員的情況下,自人民軍單位接收之日起計算。
在服役期間,軍人接受人民軍單位的全面、直接管理。同時,軍人的一切活動、權利和義務都必須嚴格遵守人民軍頒佈和適用的規定。
對於逃兵行為,國防部2023年12月27日第143/2023/TT-BQP號通知關於越南人民軍紀律處分的規定如下:
1. 逃兵者受到警告、降薪處分。
2. 如果違反以下任一情況,則受到從降職、撤職、降軍銜、剝奪軍官軍銜到剝奪軍人稱號、強制離職的處分。
a) 是指揮官。
b) 已受處分但仍違反。
c) 拉攏他人參與。
d) 造成後果但尚未達到嚴重程度。
đ) 正在執行任務時。
您在問題中提到的情況不僅限於在軍隊內受紀律處分,還因違反刑法導致被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第143號通知第46條,違反法律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需在拘留所或終身監禁、死刑場所服刑的情況下,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自然剝奪軍人稱號(對軍人而言),強制離職(對公務員、工人和國防職員而言)。
屆時,軍隊將按照簡化紀律處分程序和權限分級,對因違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並作出處分決定或建議有權機關作出決定。
關於處分決定的效力,剝奪軍人稱號的形式具有永久效力(在具體情況下終止效力由有權機關審查決定)。
因此,由於已自然被剝奪軍人稱號,您在服完刑期後,不再有權繼續履行兵役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