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梅陈(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根据国防部2016年1月26日第07/2016/TT-BQP号通知第6条,被征召入伍加入越南人民军服役的公民,自交接兵员之日起授予列兵军衔;在未集中交接兵员的情况下,自人民军单位接收之日起计算。
在服役期间,军人接受人民军单位的全面、直接管理。同时,军人的一切活动、权利和义务都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军颁布和适用的规定。
对于逃兵行为,国防部2023年12月27日第143/2023/TT-BQP号通知关于越南人民军纪律处分的规定如下:
1. 逃兵者受到警告、降薪处分。
2. 如果违反以下任一情况,则受到从降职、撤职、降军衔、剥夺军官军衔到剥夺军人称号、强制离职的处分。
a) 是指挥官。
b) 已受处分但仍违反。
c) 拉拢他人参与。
d) 造成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đ) 正在执行任务时。
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情况不仅限于在军队内受纪律处分,还因违反刑法导致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第143号通知第46条,违反法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需在拘留所或终身监禁、死刑场所服刑的情况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剥夺军人称号(对军人而言),强制离职(对公务员、工人和国防职员而言)。
届时,军队将按照简化纪律处分程序和权限分级,对因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关于处分决定的效力,剥夺军人称号的形式具有永久效力(在具体情况下终止效力由有权机关审查决定)。
因此,由于已自然被剥夺军人称号,您在服完刑期后,不再有权继续履行兵役义务。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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