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豐富回答:

必須去哪裡退還被召回的產品?

根據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3條,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關於召回有缺陷產品的規定內容如下:

1. 有缺陷的產品、商品包括:

a) A類有缺陷產品、商品是指可能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

b) B類有缺陷產品、商品是指可能對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的產品、商品。

c) 可能對消費者生命、健康、財產造成損害的有缺陷產品、商品,適用A類有缺陷產品、商品的規定。

2. 發現A類有缺陷產品、商品時,經營組織、個人自行或應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機關或相關行業、領域國家管理機關的要求,有以下責任:

a) 及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供應並召回市場上的有缺陷產品、商品。

b) 公開有缺陷產品、商品及其召回情況,通過張貼在總部、經營地點以及在經營組織、個人的網站、應用程序軟件(如有)上發佈的形式,直至召回結束。

c) 在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印刷報紙、電子報紙上,至少連續5期或連續5天公開通知有缺陷產品、商品及其召回情況,該產品、商品流通的地方。

3. 發現B類有缺陷產品、商品時,經營組織、個人自行或應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機關或相關行業、領域國家管理機關的要求,有責任執行本條第2款a點和b點的規定。

4. 本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通知、公開內容包括:

a) 描述必須召回的產品、商品。

b) 召回產品、商品的原因,以及警告產品、商品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風險。

c) 召回產品、商品的時間、地點、方式。

d) 修復產品、商品缺陷的時間、方式。

đ) 其他相關內容(如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5. 政府詳細規定本條。

因此,根據本法第33條第4款c點,召回產品的通知必須包含召回產品、商品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您應根據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執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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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去哪裡退還被召回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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