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去哪里退还被召回的产品?

-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阮丰富回答:

必须去哪里退还被召回的产品?

根据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召回有缺陷产品的规定内容如下:

1. 有缺陷的产品、商品包括:

a) A类有缺陷产品、商品是指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商品。

b) B类有缺陷产品、商品是指可能对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商品。

c) 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的有缺陷产品、商品,适用A类有缺陷产品、商品的规定。

2. 发现A类有缺陷产品、商品时,经营组织、个人自行或应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关或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有以下责任:

a) 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供应并召回市场上的有缺陷产品、商品。

b) 公开有缺陷产品、商品及其召回情况,通过张贴在总部、经营地点以及在经营组织、个人的网站、应用程序软件(如有)上发布的形式,直至召回结束。

c) 在中央和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印刷报纸、电子报纸上,至少连续5期或连续5天公开通知有缺陷产品、商品及其召回情况,该产品、商品流通的地方。

3. 发现B类有缺陷产品、商品时,经营组织、个人自行或应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关或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有责任执行本条第2款a点和b点的规定。

4. 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通知、公开内容包括:

a) 描述必须召回的产品、商品。

b) 召回产品、商品的原因,以及警告产品、商品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风险。

c) 召回产品、商品的时间、地点、方式。

d) 修复产品、商品缺陷的时间、方式。

đ) 其他相关内容(如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政府详细规定本条。

因此,根据本法第33条第4款c点,召回产品的通知必须包含召回产品、商品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您应根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执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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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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