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豐富回答:

公安部2023年9月29日第45/2023/TT-BCA號通知規定了公安力量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提供,公安機構的信息提供通過以下渠道進行:
第四條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提供渠道
1. 公安部電子信息門戶。
2. 根據具體條件,公安部部長決定為組織和個人部署以下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提供渠道:
a) 部級數據門戶。
b) 社交媒體。
c) 電子郵件。
d) 移動設備應用程序。
đ) 電話總機。
3.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提供渠道必須確保與公安部電子信息門戶的信息提供同步、統一。
4.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提供渠道必須滿足第42/2022/NĐ-CP號法令第5條第3款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提供的信息
1.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提供的信息包括第42/2022/NĐ-CP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以及以下內容:
a) 公安部領導的指導、指揮、活動信息。
b) 公安各方面工作的形勢、結果。公安部發言人、公安部授權發言人關於社會輿論關心的公安工作相關問題的發言和向新聞界提供的信息。
c) 關於公安部、省級公安調查機構、被賦予進行一些調查任務的機構正在調查、核實中的案件、事件的信息,認為在網絡環境下提供信息對於調查、核實過程以及打擊、預防犯罪、違反國家安全、秩序法律的行為是必要的。
d) 公安部回應選民建議的內容。
đ) 公安部領導接待公民的日程。
e) 關於駁斥錯誤、敵對觀點,關於黨、國家、公安部門和保衛國家安全、確保社會秩序安全、打擊預防犯罪、違法法律工作的虛假信息的信息。
g) 國際刑警組織新聞摘要。
h) 關於通緝、追查對象的信息。
i) 關於與恐怖主義、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的組織、個人的信息。
k) 專題信息:犯罪預警;舉報犯罪指南;建設全民保衛祖國安全運動;法律建設;先進典型、美好形象、好人好事、公安幹部戰士勇敢榜樣以及其他符合工作實際的宣傳專題。
l) 關於公安部正在實施的在線公共服務的信息。
m) 其他由公安部領導或公安部辦公廳主任決定的信息。
2. 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提供的信息在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更新。
因此,除了通過新聞媒體關注外,您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通過公安部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渠道進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