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法院判處監禁刑罰,但我是家庭唯一的勞動者。那麼我是否自動有權延期執行監禁刑罰?

黃海明先生(嘉萊省)提問。

– 律師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67條關於延期執行監禁刑罰的規定,被判處監禁刑罰的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延期執行刑罰:

– 患有重病,可延期至健康恢復;

– 孕婦或正在撫養36個月以下嬰兒的婦女,可延期至嬰兒滿36個月;

– 是家庭唯一的勞動者,如果必須執行監禁刑罰,家庭將遇到特殊困難,可延期至1年,除非該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其他非常嚴重、特別嚴重的犯罪被定罪;

– 因輕微犯罪被定罪,因公務需要,可延期至1年。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儘管您是家庭唯一的勞動者,但您也不能自動延期執行監禁刑罰。

所以,如果您希望延期執行監禁刑罰(延期至01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如果您必須執行刑罰,您的家庭將遇到特殊困難。(2)您沒有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其他非常嚴重、特別嚴重的犯罪被定罪。

請注意,如果在延期執行監禁刑罰期間,您又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法院將強制您執行之前的刑罰,並根據規定與新判決的刑罰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