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正在加速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地鐵)至2035年,並開發地鐵站周邊城市區域,挖掘土地增值價值(TOD)。
實現上述目標最重要的資源是由《特別城市法》創造的機制和政策,這是越南德國大學交通研究中心主任武英俊副教授與《青年報》交流時的觀點。
關於試點發展地鐵網絡特殊機制和政策的第188號決議生效已近一年,但胡志明市的地鐵項目實施仍然非常緩慢,且尚未有任何TOD項目進行試點。
武英俊副教授
統一樞紐,實施綜合開發
目標是發展355公里,作為戰略基礎設施,未來10年所需資金超過400億美元,胡志明市必須調動非常龐大的資源。同時,根據計算,地鐵運營時票務收入僅能滿足運營成本的60%。
面對數十億美元的投資,胡志明市需要有收入來源來彌補和支付。這一收入來源正是地鐵沿線土地和房地產的增值價值。要挖掘這一增值價值,必須將城市規劃和開發(TOD)與地鐵發展同步進行。
“從香港、深圳等地的經驗來看,如果充分利用地鐵站周邊土地和房地產的增值價值,可以帶來地鐵發展成本的60-80%收入。
他們總是有一個統一的實施單位,例如香港地鐵公司、深圳地鐵集團既投資建設和運營地鐵,又開發和經營地鐵沿線站點上方及周邊的房地產。
而胡志明市目前規劃與建築廳、城市發展管理局、建設廳、城市鐵路管理局、地鐵運營公司等各自負責不同環節。這樣,土地、基礎設施、房地產、金融等增值價值難以形成循環鏈條,無法產生內生價值。這是制度瓶頸…”,武英俊分析道。
據武英俊表示,地鐵只有在成為土地和城市經營工具時,才能在財務上變得可持續。為了在胡志明市為地鐵+TOD創建閉環金融鏈條,需要鐵路+房地產+土地增值開發的綜合發展模式,以及一個真正有權力實施TOD城市發展與地鐵投資建設同步進行的綜合組織機構和政策,以主動創造和獲取土地增值價值,允許市場運作。
消除瓶頸,增加機制
基於上述分析,武英俊建議《特別城市法》草案需要繼承和整合與地鐵發展相關的各項決議中的機制和政策,並補充卓越的機制和政策,使胡志明市能夠成立統一實施地鐵、城市和金融項目的單位,以滿足胡志明市未來10年、20年的發展需求。
據武英俊副教授表示,《特別城市法》必須達到的最低目標是消除胡志明市目前面臨的鐵路、交通、土地、金融、綠色轉型等基礎設施瓶頸。
“在具體瓶頸的深度和程度方面,各領域國家管理機構都很清楚,需要彙總以提出卓越政策。此外,還需要聽取企業、組織、個人的意見,吸收立法建議…”,武英俊說道。
武英俊建議《特別城市法》草案起草機構需要確保靈活、全面規定與具體規定之間的平衡原則,使胡志明市既有足夠的工具立即應用,又有足夠的靈活性解決新問題。該法的規定需要在與其他法律衝突時優先執行,超越其他法律。
投資優惠、資金動員、設立投資基金
在分析國際良好經驗和考慮實施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關於TOD區域規劃的第188號決議、第38號決議的實際背景基礎上,武英俊建議調整和補充一些與地鐵發展和TOD相關的條款,值得注意的有:
– 應用特殊機制政策和合作模式,對TOD區域範圍內的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和增值價值挖掘。
– 允許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和TOD項目發展投資基金,以接收、管理和使用收入來源,服務於投資準備工作;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TOD模式城市軌道交通項目、TOD模式城市發展項目、研究、規劃、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土地基金開發及其他相關活動。
基金收入來源包括:TOD區域內的收入、胡志明市預算、綠色債券、工程債券、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特別稅、貸款、資助資金、援助資金及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 關於軌道交通項目資金動員和債務管理機制,不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TOD模式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貸款的地方預算債務限額一般規定。
– 授權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制定成立胡志明市城市軌道交通和TOD企業的方案,該企業具有管理、投資、運營、開發、治理TOD模式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項目的職能。
– 允許應用土地、金融、信貸、稅收、TOD開發收入利用和土地增值價值再投資於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優惠政策。
– 補充特別稅,作為對大型企業的附加收入,基於資產價值、經營場所或從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接入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增加,以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