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國會通過了修訂和補充《公證法》若干條款的法律。據此,將大力推進分級分權、行政手續改革、權力控制、反腐敗反消極工作。
各項規定按清晰、嚴密、可行、符合實際、方便人民和企業的方向進行整理。
關於房地產交易公證的新規定
據此,對於必須公證的交易,通過的法律不規定具體須公證交易的清單,而是確定須強制公證交易的通用標準。
司法部長黃青松在解釋和吸收意見後認為,這種方式有助於縮小須公證交易的範圍,減少政府法令中規定的6種須公證的交易。
如此規定可克服與各專業法律重疊衝突的風險,從而為組織和個人提供便利、降低守法成本,提高法律體系的透明度和穩定性。
減少的公證類型包括:已出境人員委託他人代買公有住房的授權書;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共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協議;已出境被執行人處理資產相關的執行授權書;行使申訴權的授權書;法警辦公室轉讓合同。
此外,法律草案還明確規定司法部負責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審查、更新並公佈須公證交易的清單。
該清單具有參考價值,支持全國範圍內統一查詢和應用,確保具體交易屬於強制公證範圍。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於涉及房地產的交易的公證權限,法律補充了第44條具體規定。其中,公證執業組織的公證員僅可在該組織所在省、市範圍內對涉及房地產的交易進行公證。
此規定不適用於遺囑公證、放棄繼承權文書、涉及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授權書以及依法修改、補充、終止、撤銷這些交易的公證。
據此,政府將在公證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運營並由主管部門公佈後,規定全國範圍內交易公證權限的實施路線圖。
公證員對交易的合法性負責
在解釋和吸收意見時,司法部長認為這一規定符合現行公證模式的特點。公證員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包括必要時檢查、核實房地產的法律狀況和實際狀況。
在公證數據庫和相關數據庫正在完善、尚未在全國範圍內互聯共享的條件下,按行政區劃維持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權限有助於限制同一資產重複公證的風險,保障交易的法律安全。
對不直接涉及房地產的交易(如授權合同、定金合同、轉讓合同等)擴大不按地域的公證權限,也旨在方便人民和企業。
授權政府規定不依賴行政區劃的涉及房地產交易的公證實施路線圖,並與公證數據庫及相關數據的全面協同運行掛鉤,也是為確保可行性、嚴密性和法律安全。
在之前的草案中,政府提議取消民眾在公證時須與公證員合影的規定。但在分組討論中,許多代表建議需要慎重考慮、評估和總結。在剛剛通過的法律中,該規定保持不變,如同現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