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国会通过了修订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据此,将大力推进分级分权、行政手续改革、权力控制、反腐败反消极工作。
各项规定按清晰、严密、可行、符合实际、方便人民和企业的方向进行整理。
关于房地产交易公证的新规定
据此,对于必须公证的交易,通过的法律不规定具体须公证交易的清单,而是确定须强制公证交易的通用标准。
司法部长黄青松在解释和吸收意见后认为,这种方式有助于缩小须公证交易的范围,减少政府法令中规定的6种须公证的交易。
如此规定可克服与各专业法律重叠冲突的风险,从而为组织和个人提供便利、降低守法成本,提高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减少的公证类型包括:已出境人员委托他人代买公有住房的授权书;房地产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共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已出境被执行人处理资产相关的执行授权书;行使申诉权的授权书;法警办公室转让合同。
此外,法律草案还明确规定司法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审查、更新并公布须公证交易的清单。
该清单具有参考价值,支持全国范围内统一查询和应用,确保具体交易属于强制公证范围。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涉及房地产的交易的公证权限,法律补充了第44条具体规定。其中,公证执业组织的公证员仅可在该组织所在省、市范围内对涉及房地产的交易进行公证。
此规定不适用于遗嘱公证、放弃继承权文书、涉及行使房地产权利的授权书以及依法修改、补充、终止、撤销这些交易的公证。
据此,政府将在公证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库运营并由主管部门公布后,规定全国范围内交易公证权限的实施路线图。
公证员对交易的合法性负责
在解释和吸收意见时,司法部长认为这一规定符合现行公证模式的特点。公证员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包括必要时检查、核实房地产的法律状况和实际状况。
在公证数据库和相关数据库正在完善、尚未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条件下,按行政区划维持涉及房地产的公证权限有助于限制同一资产重复公证的风险,保障交易的法律安全。
对不直接涉及房地产的交易(如授权合同、定金合同、转让合同等)扩大不按地域的公证权限,也旨在方便人民和企业。
授权政府规定不依赖行政区划的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公证实施路线图,并与公证数据库及相关数据的全面协同运行挂钩,也是为确保可行性、严密性和法律安全。
在之前的草案中,政府提议取消民众在公证时须与公证员合影的规定。但在分组讨论中,许多代表建议需要慎重考虑、评估和总结。在刚刚通过的法律中,该规定保持不变,如同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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