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據政府第178/NĐ-CP號法令辭職,但繳納社保的年限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現在我想繼續參保以便將來領取養老金。那麼,我能否委託其他機構以員工名義代繳社保?

廣義省黎世謹先生提問:

廣義省司法廳律師範文忠回答:

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第2條第1款a項規定,強制社保的參保對象包括:從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滿1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即使雙方以其他名稱約定,但內容體現為有報酬、有工資且受一方管理、指揮、監督的工作。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強制社保的參保對象必須是實際工作的勞動者,有報酬、工資,並受某一具體組織或企業的管理、指揮、監督。因此,如果您並未在任何公司或組織工作,而只是委託他人將您列入員工名單並代繳社保,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請注意,您可以以自願社保的形式自行參保;因此,您應聯繫社保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可像強制社保參保對象一樣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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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保能否委託其他機構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