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海集團建議將交通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從2年提高到10年,因為現行規定與工程實際使用壽命不相稱。
建設部經濟與建設投資管理司司長黎決進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使用公共投資資金的特級和一級工程最低保修期為2年。但業主和承包商仍可根據項目特點協商延長保修期。
現行規定是在國內實踐研究、參考國際慣例以及日本、韓國等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各國主要根據工程類型規定最低保修期,而非對所有項目採用固定期限。
建設部代表認為,如果將強制保修期提高到10年,需要全面評估對企業、業主的影響,並明確施工單位與管理運營單位的責任。
“建設部不反對延長保修期。但如果對各類工程強制規定,則需要仔細研究並充分評估影響”,黎決進說。
建設部注意到的一個問題是,10年保修期可能與按維護規程的定期維修週期重疊。屆時,確定損壞屬於承包商的保修責任還是管理單位的維護責任將難以分清。
升龍項目管理委員會主任丁公明表示,一個施工包通常包含多個使用壽命和技術特性不同的項目,難以統一適用同一保修期限。
丁公明舉例說,一些混凝土項目可保修10年,但道路標線塗料在使用約2年後可能因交通磨損而褪色。因此,如果嚴格適用10年期限,合同價格也需要重新計算。
持同樣觀點,鐵路項目管理委員會代表認為,保修期越長,業主的責任越大。當工程出現損壞時,業主必須確定原因以決定使用維護資金還是要求承包商履行保修義務。
從施工企業的角度來看,319總公司代表認為,延長保修期會使合同談判過程更加複雜,因為需要增加長期責任、擔保和風險處理等相關條款。
越南公路交通工程投資者協會主席陳種表示,如果對所有交通項目強制要求保修10年,擔保、保險、風險預備和投標價格可能會大幅增加。
在建築企業面臨燃料、材料、運輸和貸款利率上漲壓力的情況下,延長保修期可能會增加總投資額並影響項目效益。
關於扣留合同價值3-5%用於工程保修的規定,陳種和各項目管理委員會認為這是確保承包商對工程質量負責的必要機制。這筆資金有助於業主在承包商處理延誤或無能力執行時主動修復損壞,從而確保工程安全和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