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7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內開庭審理,對原食品安全局(衛生部)局長阮清豐、副局長陳越娥以及該案其他32名被告的上訴作出判決。
二審判決:阮清豐有期徒刑16年6個月(一審20年),陳越娥有期徒刑12年(一審15年),罪名同為受賄。
陳越娥的丈夫,被告黎黃(原衛生部疾病預防局副局長)因受賄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一審5年)。
法院還對其餘被告減刑,刑期從30個月緩刑至9年6個月不等。此外,6名未上訴的被告也被二審法院減刑3至6個月。

二審法院認定,阮清豐和陳越娥在本案中負主要責任,決定個人和企業的收錢行為。但審訊過程中顯示,陳越娥的作用低於阮清豐。
二審法院認為,各被告此次犯錯是在長期學習和奮鬥之後非常遺憾的事情。
在二審中,各被告繼續提交了許多新資料,表明他們態度誠懇、悔過並積極彌補後果。例如,阮清豐已完全彌補後果並自願向國庫繳納7000萬越南盾用於彌補其他被告的後果。
此外,許多被告還補充提交了新資料,如工作成績突出、家庭有革命傳統、為國家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等。

據案情資料,2018年至2025年期間,衛生部食品安全局的一些領導和專家利用法律規定模糊,形成了“請託-行賄”機制,在多個管理環節系統性地受賄。
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產品註冊接受、廣告內容確認、GMP認證以及審批後的檢查等環節。其中,每份產品註冊接受文件的“報價”為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通過中介個人或企業進行。
總計,阮清豐、陳越娥以及數十名下屬共收受21個個人和企業的賄賂,在註冊接受方面共計937億越南盾,在廣告許可方面共計127億越南盾,與GMP相關的有10億越南盾。
各被告行賄總額為774億越南盾;另有275億越南盾正在繼續調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