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生活垃圾分為三類:可回收利用廢物、食物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然而,實施過程中各地方在收集、運輸和處理基礎設施及管理能力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越南農業與環境部6月5日上午在義安省舉辦的“國家環境與氣候論壇——從政策到行動”上,環境局局長鄧世強表示,《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議保留可回收利用廢物單獨分類的原則,但賦予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決定具體分類方案的權力。
這是對農業與環境部2026年4月徵求意見的草案的重大調整。當時,該部提出了兩個方案:維持現行三分類模式,或簡化為兩分類(將食物垃圾併入其他生活垃圾)。新草案不再選擇全國統一模式,而是轉向允許地方根據現有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自主決定分類方式。
根據2020年《環境保護法》實施評估報告,經過多年推行,源頭垃圾分類主要停留在試點規模,未能在全國範圍內同步實施。主要原因在於法律規定、收集處理設施及執行機制之間缺乏協調。
環境局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年中,合併前的63個省份中僅有34個開展了源頭垃圾分類試點,且無一在全省範圍內實施。全國約63%的生活垃圾仍採用填埋處理,其中許多填埋場未達到衛生標準。食物垃圾佔生活垃圾總量的一半以上,但有機堆肥處理能力僅達約13%。
在許多地方,居民雖然進行了源頭分類,但因缺乏專用收集車輛和處理系統,垃圾仍被混合收運。許多地方還面臨土地和投資資金困難,仍依賴多年前簽訂的填埋處理項目。
以海防市為例,其生活垃圾填埋處理率一度高達約85%,遠高於國家廢物管理導向中降至30%以下的目標。
鄧世強表示,修改規定以增強地方自主權,旨在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障礙,使地方能選擇適合實際情況的分類模式,逐步提高回收率、減少填埋量並推動循環經濟。
《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預計將在2026年10月舉行的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