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議提高貪汙罪刑事處罰金額門檻

在越南司法部審定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公安部提議按照提高財產價值定量門檻的方向進行規定,以確保符合打擊犯罪的實踐要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條件。

研究表明,目前一些罪名和罪名組的定量門檻相對較低,如第十六章(侵犯財產罪)和第二十三章(職務犯罪)以及賭博罪、組織賭博罪等其他一些犯罪。

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改革中的原則和思想也傾向於提高罰金刑、限制監禁刑、加強非監禁刑,因此也需要提高部分罪名的罰金刑金額,以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條件,增強此類刑罰的震懾力。

——水利大學刑法講師、法律與政治理論系鄧文強博士

200萬越南盾門檻已不適用

水利大學刑法講師、法律與政治理論系鄧文強博士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表示,從理論上講,一個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當其行為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時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犯罪構成是識別每個犯罪的標誌和特徵,分為物質構成和形式構成。

物質構成的犯罪要求危害社會行為的後果必須造成實際損害;這些損害可以用具體單位確定和衡量。例如,造成傷害、健康損害達11%、31%、61%以上,視具體罪名而定。

或者侵佔、損壞、非法佔有財產罪,視不同罪名,門檻從200萬越南盾、400萬越南盾、1000萬越南盾、5000萬越南盾不等。換句話說,可計量、可定量的物質損害是區分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還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

對於侵犯財產罪,鄧文強表示,《刑法》規定的財產價值是確定行為受刑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的依據,這兩種制裁的法律後果截然不同(行政和刑事)。因此,在修改《刑法》時,修改部分罪名的起始財產價值作為定性依據,也是刑事政策的一個問題,是確定具體情況下刑事責任的基礎。

並非只有越南,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一個規律,即貨幣價值會隨時間貶值。法律規定的財產單位作為確定損害是否達到危害社會程度的標準,或確定行政處罰、刑事量刑幅度或確定刑事、行政罰款金額的數額,通常會隨時間變化。

1999年《刑法》規定,侵佔財產價值50萬越南盾以上或不足50萬越南盾但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將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及其他一些罪名處理。換言之,50萬越南盾是1999年《刑法》中確定嚴重損害、危害社會後果的基準。

然而,在2009年修訂《刑法》時,部分罪名中作為確定刑事責任依據的金額已作調整。具體而言,將第137、138、139、143、278、279、280、283、289、290和291條第一款中的“50萬越南盾”改為“200萬越南盾”;將第140條第一款中的“100萬越南盾”改為“400萬越南盾”;將第141條第一款中的“500萬越南盾”改為“1000萬越南盾”。

他指出,這些罪名中確定刑事責任的金額適用至今已近20年,200萬越南盾已不再具有以往的價值。而實踐表明,近期案件中的侵佔財產行為有許多案件金額超過1萬億越南盾,與200萬越南盾的起點相比差距巨大。此外,根據現行《刑法》第174條,侵佔200萬越南盾可能面臨最高3年監禁,這一規定已不再合適。

因此,鄧文強博士同意需要按提高罰金刑和財產價值門檻的方向修改《刑法》,以調整部分侵犯財產、侵佔財產罪名的刑事責任起點。他補充說:“因此,我個人認為應將部分罪名的刑事責任起點從200萬越南盾提高到1000萬越南盾,在當前經濟社會背景下更為合理。”

越南建議提高貪汙罪刑事處罰金額門檻

提高定量門檻不等於放鬆反腐鬥爭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代表範文和也表示同意公安部的提議,即提高部分貪汙、職務犯罪中財產價值的定量門檻作為追究刑事責任依據。

他表示,這是必要的修改方向,因為200萬越南盾作為貪汙財產、受賄、濫用職權侵佔財產、行賄、介紹賄賂等部分罪名的定量最低門檻,已不再充分反映當前經濟社會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要求。

至於具體提高多少,範文和代表表示將由起草機關研究、評估各方面。但許多專家認為可提高到500萬或1000萬越南盾。這一調整將有助於確保刑法與當前經濟條件的兼容性,同時為訴訟機關集中處理數額巨大、性質嚴重、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貪汙、職務犯罪案件創造條件。

他強調,提高定量門檻不等於放鬆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鬥爭。除財產價值外,還需繼續充分考慮獲利動機、行為人職務、造成後果、對機關組織聲譽及社會輿論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以確保反腐、反浪費、反消極工作的有效性。

同時,還需要有關於價值確定方式的明確規定,以及針對再犯或職業性行為的處理機制,特別是確保刑事制裁與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的協調。此舉旨在增強震懾力,防止對數額小但重複發生或有系統性、或“規避門檻”的貪汙行為漏罪。

此前,在2025年提出修改《刑法》時,公安部也曾提議對貪汙財產、受賄等一系列犯罪的定量金額門檻進行調整。對於受賄罪,根據現行2015年《刑法》第354條,受賄金額200萬至1億越南盾(初犯)可處2至7年監禁。而當時的草案提議僅當受賄金額達500萬越南盾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貪汙財產罪,當時提議貪汙500萬越南盾以上追究刑事責任。而現行規定中,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自己管理的價值200萬至1億越南盾財產的,處2至7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