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议提高贪污罪刑事处罚金额门槛

越南建议提高贪污罪刑事处罚金额门槛

在越南司法部审定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公安部提议按照提高财产价值定量门槛的方向进行规定,以确保符合打击犯罪的实践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研究表明,目前一些罪名和罪名组的定量门槛相对较低,如第十六章(侵犯财产罪)和第二十三章(职务犯罪)以及赌博罪、组织赌博罪等其他一些犯罪。

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改革中的原则和思想也倾向于提高罚金刑、限制监禁刑、加强非监禁刑,因此也需要提高部分罪名的罚金刑金额,以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增强此类刑罚的震慑力。

——水利大学刑法讲师、法律与政治理论系邓文强博士

200万越南盾门槛已不适用

水利大学刑法讲师、法律与政治理论系邓文强博士在与《青年报》交流时表示,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其行为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犯罪构成是识别每个犯罪的标志和特征,分为物质构成和形式构成。

物质构成的犯罪要求危害社会行为的后果必须造成实际损害;这些损害可以用具体单位确定和衡量。例如,造成伤害、健康损害达11%、31%、61%以上,视具体罪名而定。

或者侵占、损坏、非法占有财产罪,视不同罪名,门槛从200万越南盾、400万越南盾、1000万越南盾、5000万越南盾不等。换句话说,可计量、可定量的物质损害是区分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对于侵犯财产罪,邓文强表示,《刑法》规定的财产价值是确定行为受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两种制裁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行政和刑事)。因此,在修改《刑法》时,修改部分罪名的起始财产价值作为定性依据,也是刑事政策的一个问题,是确定具体情况下刑事责任的基础。

并非只有越南,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一个规律,即货币价值会随时间贬值。法律规定的财产单位作为确定损害是否达到危害社会程度的标准,或确定行政处罚、刑事量刑幅度或确定刑事、行政罚款金额的数额,通常会随时间变化。

1999年《刑法》规定,侵占财产价值50万越南盾以上或不足50万越南盾但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及其他一些罪名处理。换言之,50万越南盾是1999年《刑法》中确定严重损害、危害社会后果的基准。

然而,在2009年修订《刑法》时,部分罪名中作为确定刑事责任依据的金额已作调整。具体而言,将第137、138、139、143、278、279、280、283、289、290和291条第一款中的“50万越南盾”改为“200万越南盾”;将第140条第一款中的“100万越南盾”改为“400万越南盾”;将第141条第一款中的“500万越南盾”改为“1000万越南盾”。

他指出,这些罪名中确定刑事责任的金额适用至今已近20年,200万越南盾已不再具有以往的价值。而实践表明,近期案件中的侵占财产行为有许多案件金额超过1万亿越南盾,与200万越南盾的起点相比差距巨大。此外,根据现行《刑法》第174条,侵占200万越南盾可能面临最高3年监禁,这一规定已不再合适。

因此,邓文强博士同意需要按提高罚金刑和财产价值门槛的方向修改《刑法》,以调整部分侵犯财产、侵占财产罪名的刑事责任起点。他补充说:“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将部分罪名的刑事责任起点从200万越南盾提高到1000万越南盾,在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更为合理。”

越南建议提高贪污罪刑事处罚金额门槛

提高定量门槛不等于放松反腐斗争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代表范文和也表示同意公安部的提议,即提高部分贪污、职务犯罪中财产价值的定量门槛作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

他表示,这是必要的修改方向,因为200万越南盾作为贪污财产、受贿、滥用职权侵占财产、行贿、介绍贿赂等部分罪名的定量最低门槛,已不再充分反映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要求。

至于具体提高多少,范文和代表表示将由起草机关研究、评估各方面。但许多专家认为可提高到500万或1000万越南盾。这一调整将有助于确保刑法与当前经济条件的兼容性,同时为诉讼机关集中处理数额巨大、性质严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职务犯罪案件创造条件。

他强调,提高定量门槛不等于放松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斗争。除财产价值外,还需继续充分考虑获利动机、行为人职务、造成后果、对机关组织声誉及社会舆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反腐、反浪费、反消极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有关于价值确定方式的明确规定,以及针对再犯或职业性行为的处理机制,特别是确保刑事制裁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协调。此举旨在增强震慑力,防止对数额小但重复发生或有系统性、或“规避门槛”的贪污行为漏罪。

此前,在2025年提出修改《刑法》时,公安部也曾提议对贪污财产、受贿等一系列犯罪的定量金额门槛进行调整。对于受贿罪,根据现行2015年《刑法》第354条,受贿金额200万至1亿越南盾(初犯)可处2至7年监禁。而当时的草案提议仅当受贿金额达500万越南盾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贪污财产罪,当时提议贪污500万越南盾以上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规定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自己管理的价值200万至1亿越南盾财产的,处2至7年监禁。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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