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購買了37.2平方米的土地,目前是家庭的穩定住所。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我的情況已符合申請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條件。我到坊人民委員會辦理手續,但鄉地政幹部要求我必須證明土地來源。

我找到了4份有地方確認的手寫轉讓書,其中第一位地主曾根據1980年11月10日的第299號指示進行申報,顯示了地塊號和圖紙號,但地政幹部不同意,要求我提供證明文件。

請問地方這樣做是否正確?是否給民眾造成困難?我該怎麼辦?

衷心感謝貴報。

– 律師Hoàng Hà(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越南:雖符合申請紅皮書條件但鄉政府要求證明土地來源,怎麼辦?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地政幹部有權要求澄清土地來源和使用過程,但他們不能將此要求變為必須提供完美文件的條件,然後拒絕接收或不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指導檔案。

關於第一個問題,地政幹部要求證明土地來源在原則上沒有錯,因為在首次頒發證書時,國家機關必須確定土地是否穩定使用、是否有爭議、是否違反土地法、是否屬於越權交地的情況、使用時間及現狀。

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適用於穩定使用土地但沒有第137條所述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家庭和個人,不屬第139條違規情況,也不屬第140條越權交地情況。法律規定,對於沒有文件的土地,首次頒發證書的檔案按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處理。

但如果您已提供4份有地方確認的手寫轉讓書,且來源鏈中首位使用者曾根據第299號指示申報,有地塊號和圖紙號,且家庭長期穩定居住,那麼地政幹部不能僅籠統地說“不同意”或要求額外的“證明文件”,而不說明缺什麼文件、缺什麼內容、依據什麼法律條文。

手寫文件、地方確認、第299號指示申報檔案、地籍冊、地籍圖、居民區確認、房產稅收據(如有)、水電單據、戶口簿、居住確認、建築許可證或房屋管理檔案等,均可作為主管機關審查來源和使用過程的依據。

法律不要求第138條情況下的民眾必須出示舊證書或公證轉讓合同才能得到審查。

關於第二個問題,如果幹部只是要求您補充材料以澄清檔案,則還不能斷定是製造困難。但如果您已提交檔案而未被接收、未開具接收單、未書面答覆、未一次性具體指導缺少的檔案成分,或要求超出規定的文件作為強制條件,那麼這種做法就是製造困難,不符合土地領域行政手續改革的精神。

關於第三個問題,幹部要求核實土地來源並不會使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失效。相反,核實來源是適用第138條的必要步驟。但如果幹部理解為您必須像第137條有文件的土地那樣提供齊全文件才能被考慮頒發證書,那麼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第138條的設立正是為了處理穩定使用土地但沒有土地使用權文件的情況。

國家機關必須核實、公示、徵求意見、對照規劃、現狀、爭議和財政義務,而不能以“沒有標準文件”為由從一開始就拒絕檔案。

您應該按更嚴謹的方式重新辦理檔案。第一,在“一站式”部門正式提交檔案,而不僅與地政幹部口頭交流。檔案應包括:按第101/2024號法令附發的04/ĐK表格首次申請證書;全部4份手寫轉讓書;地方對這些轉讓書的確認;第299號指示材料,顯示首位使用者、地塊號、圖紙號;證明自2003年至今穩定使用過程的文件,如戶口簿、居住確認、稅收收據、水電單據、房屋修繕或建設檔案、現狀照片、街道組和相鄰住戶關於穩定使用且無爭議的確認。

第二,在申請書中應建議坊人民委員會明確確認以下內容:土地使用時間、使用來源、現狀為住宅用地、有房屋、無爭議、無侵佔、非公地、非越權交地、符合規劃或不屬徵收範圍。

第三,如果檔案被認為不完整,您有權要求幹部書面答覆,明確說明缺少哪些文件及依據哪一條款。

第四,如果被拒絕接收或拖延不處理,您有權向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上級土地管理機關或接收檔案的行政服務中心提交建議或投訴。

總之,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從幹部無權詢問土地來源的角度爭論。而應從您已提供證明來源和使用過程的材料出發;如果機關認為不充分,則要求其書面說明缺少哪些文件及依據哪項規定;同時要求接收檔案,以便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138條對無文件土地進行首次證書頒發程序的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