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虽符合申请红皮书条件但乡政府要求证明土地来源,怎么办?

2003年我购买了37.2平方米的土地,目前是家庭的稳定住所。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我的情况已符合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条件。我到坊人民委员会办理手续,但乡地政干部要求我必须证明土地来源

我找到了4份有地方确认的手写转让书,其中第一位地主曾根据1980年11月10日的第299号指示进行申报,显示了地块号和图纸号,但地政干部不同意,要求我提供证明文件。

请问地方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给民众造成困难?我该怎么办?

衷心感谢贵报。

- 律师Hoàng Hà(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越南:虽符合申请红皮书条件但乡政府要求证明土地来源,怎么办?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地政干部有权要求澄清土地来源和使用过程,但他们不能将此要求变为必须提供完美文件的条件,然后拒绝接收或不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指导档案。

关于第一个问题,地政干部要求证明土地来源在原则上没有错,因为在首次颁发证书时,国家机关必须确定土地是否稳定使用、是否有争议、是否违反土地法、是否属于越权交地的情况、使用时间及现状。

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适用于稳定使用土地但没有第137条所述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家庭和个人,不属第139条违规情况,也不属第140条越权交地情况。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文件的土地,首次颁发证书的档案按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处理。

但如果您已提供4份有地方确认的手写转让书,且来源链中首位使用者曾根据第299号指示申报,有地块号和图纸号,且家庭长期稳定居住,那么地政干部不能仅笼统地说“不同意”或要求额外的“证明文件”,而不说明缺什么文件、缺什么内容、依据什么法律条文。

手写文件、地方确认、第299号指示申报档案、地籍册、地籍图、居民区确认、房产税收据(如有)、水电单据、户口簿、居住确认、建筑许可证或房屋管理档案等,均可作为主管机关审查来源和使用过程的依据。

法律不要求第138条情况下的民众必须出示旧证书或公证转让合同才能得到审查。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干部只是要求您补充材料以澄清档案,则还不能断定是制造困难。但如果您已提交档案而未被接收、未开具接收单、未书面答复、未一次性具体指导缺少的档案成分,或要求超出规定的文件作为强制条件,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制造困难,不符合土地领域行政手续改革的精神。

关于第三个问题,干部要求核实土地来源并不会使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失效。相反,核实来源是适用第138条的必要步骤。但如果干部理解为您必须像第137条有文件的土地那样提供齐全文件才能被考虑颁发证书,那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138条的设立正是为了处理稳定使用土地但没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的情况。

国家机关必须核实、公示、征求意见、对照规划、现状、争议和财政义务,而不能以“没有标准文件”为由从一开始就拒绝档案。

您应该按更严谨的方式重新办理档案。第一,在“一站式”部门正式提交档案,而不仅与地政干部口头交流。档案应包括:按第101/2024号法令附发的04/ĐK表格首次申请证书;全部4份手写转让书;地方对这些转让书的确认;第299号指示材料,显示首位使用者、地块号、图纸号;证明自2003年至今稳定使用过程的文件,如户口簿、居住确认、税收收据、水电单据、房屋修缮或建设档案、现状照片、街道组和相邻住户关于稳定使用且无争议的确认。

第二,在申请书中应建议坊人民委员会明确确认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时间、使用来源、现状为住宅用地、有房屋、无争议、无侵占、非公地、非越权交地、符合规划或不属征收范围。

第三,如果档案被认为不完整,您有权要求干部书面答复,明确说明缺少哪些文件及依据哪一条款。

第四,如果被拒绝接收或拖延不处理,您有权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或接收档案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建议或投诉。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从干部无权询问土地来源的角度争论。而应从您已提供证明来源和使用过程的材料出发;如果机关认为不充分,则要求其书面说明缺少哪些文件及依据哪项规定;同时要求接收档案,以便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138条对无文件土地进行首次证书颁发程序的核实。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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