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航空運輸的第208/2026號法令於6月15日頒佈,規定航班延誤是指實際飛行時間比計劃時間晚15分鐘以上。長時間延誤指延誤4小時以上。
如果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有責任通知並向旅客道歉,同時說明原因並更新預計起飛時間,至少每30分鐘在機場屏幕上顯示一次。
對於延誤2小時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須為旅客提供飲用水或等值代金券。如果旅客要求,航空公司可以改簽(re-book)或變更行程(re-route),以便旅客到達最終目的地。

延誤3小時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須提供餐食或等值代金券。
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誤4小時以上,若旅客不同意改簽或換乘,航空公司必須全額退款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票款。
同時,航空公司必須向已確認座位並持有該航班機票的旅客支付不可退還的預賠款。預賠款每航班支付一次,包括客艙內延誤的情況。
對於延誤6小時以上的航班,若在早上7點至晚上10點之間,航空公司必須在機場為旅客安排合適的休息場所。若延誤時間從晚上10點持續至次日早上7點,航空公司必須在當地為旅客安排睡眠和休息場所,或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提供替代方案。此規定不適用於已接受退款的旅客。
上述關於旅客食宿休息保障的規定僅適用於已購票、確認座位並在機場的旅客。
政府授權建設部部長詳細規定不可退還預賠款的金額、支付方式及時間。
同時,政府規定,從開票到公佈航班時刻表期間,若航空公司將航班時刻表提前或推遲超過5小時,必須通知旅客並辦理退票,或在72小時內改簽至其他航班,以便旅客到達目的地。
當飛機關閉艙門、旅客在機艙內,但起飛時間延誤超過30分鐘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飲用水,確保通風、適宜溫度及旅客如廁需求;若旅客需要緊急醫療援助,必須採取援助措施。若航班延誤超過3小時且無法確定起飛時間,航空公司必須允許旅客下機。
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武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