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庫原局長因造成逾96億越南盾財政損失被開除黨籍

6月17日,峴港市委檢查委員會表示,在陳勝利主任的主持下,剛剛舉行了第11次會議。

會議審議並作出了一些結論,其中包括對阮光歡進行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阮光歡原是南江縣(舊)國家國庫的黨支部書記兼局長。他因違反法律、犯下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罪行而被捕,已不再具備黨員資格。

上個月,峴港市人民法院對涉及阮光歡及其他被告的違法行為案件進行了審理。

法院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被告人範伯靈(黃通建築股份公司經理)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蔡明黃(南江縣項目管理委員會前主任)6年有期徒刑,阿朗花美(前首席會計師)3年有期徒刑,緩刑,因違反管理和使用財產規定造成浪費損失。

阮光歡(南江國家國庫前局長)3年有期徒刑;他的兩名下屬均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各被判3年有期徒刑,緩刑。

案件內容顯示,在南江縣人民委員會授權後,縣項目管理委員會開設了賬戶接收投資資金;登記了印章樣本、局長和首席會計師的簽名樣本,以進行南江縣新行政中心道路項目的支付交易。

縣項目管理委員會與黃通建築公司簽訂了總價值超過696億越南盾的施工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黃通公司經理提供虛假信息,使投資方信以為真,支付了21億越南盾並預支了100億越南盾。

在收到121億越南盾後,靈只用了超過24億越南盾購買物資並堆放在項目區域,但未組織施工。

黃先生和梅女士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為靈侵佔、濫用超過96億越南盾創造了條件。

儘管黃通公司的預支欠款餘額仍超過30億越南盾且沒有銀行的預支擔保,黃先生仍同意支付21億越南盾並建議企業預支100億越南盾以“趕上進度”。

在南江國家國庫對預支款進行支付控制後,黃先生簽署了免除100億越南盾擔保責任的函件送交銀行,以便黃通公司提取現金。

這一行為使企業得以使用全部121億越南盾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導致預算損失超過96億越南盾。

阮光歡及其兩名下屬未能完整履行文件、憑證審核程序,導致投資資金支付違規,給國家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