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就鄉長、村組長的精簡編制政策發佈新指引

越南內務部向奠邊省內務廳發文,就落實政府關於精簡編制的第154號法令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提供指導意見。

確定鄉長、村組長工作年限的依據

其中,內務部就確定村、居民組非專職人員(包括鄉長、村組長)工作年限的依據進行了指導。

具體而言,根據內務部的第154號法令,審核和決定精簡編制對象屬於直接管理、使用非專職幹部和地方政府機關、組織、單位負責人的權限和責任。

對於屬於精簡編制對象但檔案丟失的情況,建議直接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核查,並對招聘和使用負責。

同時,根據機構存檔的文件以及與幹部相關的信息,作為確定工作年限以計算政策待遇的依據,確保非專職幹部的合法權益。

內務部還指導確定因合併村、居民組而產生富餘的非專職人員對象。

內務部明確指出,因合併村、居民組或因不符合第185號法令(關於村、居民組的組織和活動以及非專職人員政策的規定)第7條標準而富餘的非專職幹部情況。

根據越共中央政治局第34號結論和總理第21號指示,為確保統一、同步、有效實施,符合新形勢下的管理要求,並滿足第185號法令的規定標準,內務部已就村、居民組非專職幹部在合併過程中的政策執行問題向政府報告並徵求意見。

與此同時,旨在提高未實施合併的村、居民組非專職幹部隊伍的質量。政府表示同意後,將作為各地方(包括奠邊省)實施的依據。

對於已根據第178號法令(經第67號法令修訂補充)解決離職政策的幹部、公務員、職員,若他們後來擔任村、居民組非專職幹部,在合併產生富餘時,適用第154號法令第10條第3款的規定。

據此,村、居民組非專職人員已達到第135/2020號法令附件一、附件二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正在領取退休金、喪失勞動能力津貼的,一次性領取相當於15個月現行月津貼的補助。

此外,內務部還指導如何解決正在被有權機關刑事追訴的鄉級非專職人員的政策問題。

關於另一項內容,內務部指導解決正在被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鄉級非專職人員的政策問題。

內務部表示,第154號法令第4條第2款規定,對於正在被考慮紀律處分或刑事追訴,或因有違規跡象正在接受檢查、監察的鄉級非專職人員,暫不考慮解決離職問題。

在有權力機關結論後,若未受紀律處分、或雖受處分但未達到開除程度、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則按照第154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政策解決離職並享受待遇,工作年限計算至2026年5月31日之前。

若受到開除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得享受第154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政策。

內務部建議奠邊省內務廳根據上述內容,對相關情況適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