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就乡长、村组长的精简编制政策发布新指引

越南内务部就乡长、村组长的精简编制政策发布新指引

越南内务部向奠边省内务厅发文,就落实政府关于精简编制的第154号法令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确定乡长、村组长工作年限的依据

其中,内务部就确定村、居民组非专职人员(包括乡长、村组长)工作年限的依据进行了指导。

具体而言,根据内务部的第154号法令,审核和决定精简编制对象属于直接管理、使用非专职干部和地方政府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权限和责任。

对于属于精简编制对象但档案丢失的情况,建议直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查,并对招聘和使用负责。

同时,根据机构存档的文件以及与干部相关的信息,作为确定工作年限以计算政策待遇的依据,确保非专职干部的合法权益。

内务部还指导确定因合并村、居民组而产生富余的非专职人员对象。

内务部明确指出,因合并村、居民组或因不符合第185号法令(关于村、居民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非专职人员政策的规定)第7条标准而富余的非专职干部情况。

根据越共中央政治局第34号结论和总理第21号指示,为确保统一、同步、有效实施,符合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并满足第185号法令的规定标准,内务部已就村、居民组非专职干部在合并过程中的政策执行问题向政府报告并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旨在提高未实施合并的村、居民组非专职干部队伍的质量。政府表示同意后,将作为各地方(包括奠边省)实施的依据。

对于已根据第178号法令(经第67号法令修订补充)解决离职政策的干部、公务员、职员,若他们后来担任村、居民组非专职干部,在合并产生富余时,适用第154号法令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据此,村、居民组非专职人员已达到第135/2020号法令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正在领取退休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一次性领取相当于15个月现行月津贴的补助。

此外,内务部还指导如何解决正在被有权机关刑事追诉的乡级非专职人员的政策问题。

关于另一项内容,内务部指导解决正在被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乡级非专职人员的政策问题。

内务部表示,第154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对于正在被考虑纪律处分或刑事追诉,或因有违规迹象正在接受检查、监察的乡级非专职人员,暂不考虑解决离职问题。

在有权力机关结论后,若未受纪律处分、或虽受处分但未达到开除程度、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按照第154号法令第9条规定的政策解决离职并享受待遇,工作年限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之前。

若受到开除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得享受第154号法令第9条规定的政策。

内务部建议奠边省内务厅根据上述内容,对相关情况适当执行。

(编译:张悦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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