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長剛頒佈第31號通知,修改國家公寓技術規範(QCVN 04:2021),補充了關於新建和現有公寓的停車、充電和換電區域的規定。
根據通知,電動汽車停車區、充電區和換電區必須佈置在已獲批的項目面積內。
電動汽車停車區必須確保逃生、通風、滅火和承重條件符合要求。佈置位置的優先順序為:室外、地面、半地下室、地下一層及以下樓層。如果佈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投資者必須制定火災時疏散或隔離車輛的措施。
汽車停車區必須與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停車區分開。這些區域也鼓勵與使用汽油、柴油燃料的車輛停車區分開。如果無法分開設置,電動汽車停車區必須滿足充分的技術安全要求。各停車區之間的最小距離為2米,或用不低於2米的不燃材料隔開。
電動汽車停車區必須安裝監控攝像頭、自動火災報警系統以及一氧化碳(CO)、氟化氫(HF)氣體警報設備。這些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通過質量認證。

電動汽車充電區必須有防火牆
通知規定了公寓樓內電動汽車充電區的防火分區面積限制,不適用於室外地面佈置的區域。
具體來說,電動汽車充電區或混合充電區在一個防火分區內每層的最大面積:地上層不超過1500平方米,半地下室或地下室不超過1200平方米。
對於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充電區,相應最大面積為:地上層500平方米,半地下室或地下室300平方米。
公寓樓內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充電區以及混合充電區必須用1類防火牆或寬度至少6米的無可燃材料空隙或車道隔開。
對於公寓樓外的充電區,與鄰近建築、工程或結構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如果設有至少2米高的不燃材料實體牆或隔板,該距離可縮短至1米。室外充電區還必須配備合適的滅火設備。
通知要求,電動汽車充電區的供電系統必須與建築的其他負荷分開,確保足夠的運行功率,並具備擴展充電樁數量時的備用能力。
電動汽車換電櫃必須與充電區至少相距2米
換電區必須佈置在已獲批的項目面積內,優先順序為:室外、地面、半地下室和地下一層。如果設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層,工程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便在火災時疏散或隔離換電櫃。
對於室外換電區,換電區與人員密集場所或逃生出口的最小距離為3米;如果設有至少2米高的不燃材料實體牆或隔板,可縮短至1米。換電區必須配備連接到24小時有人值守監控室的監控攝像頭和合適的滅火設備。如果有頂棚,頂棚必須使用不燃材料。
換電櫃與逃生樓梯、電梯廳、無煙前室、窗戶、門和逃生出口的最小距離為6米;與停車區和電動汽車充電區至少相距2米。如果設置達到標準的防火隔板,這些距離可以縮短。室內換電區必須配備強制排煙系統、連接到24小時有人值守監控室的監控攝像頭以及按規定配備的滅火設備。
通知還規定,每個公寓樓外換電區或公寓樓內分散電池的總存儲容量不得超過100千瓦時。地上每層獨立分區不得超過35千瓦時,半地下室和地下一層不超過18千瓦時。
換電櫃必須具有充電異常時自動斷電功能、緊急斷電裝置、防機械碰撞保護措施,並確保防止水淹風險。
對於新建公寓,停車、充電和換電區的佈置必須符合地方綠色交通工具轉型路線圖。對於現有公寓,改造工作應根據實際空間、技術基礎設施、電力系統和消防安全條件進行。
自通知生效之日(2026年12月15日)起6個月內,公寓業主或授權組織、個人必須完成對電動汽車停車區、充電區和換電區的檢查。如果不符合規範要求,必須按規定進行修繕改造以確保安全。
通知自2026年1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