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近日頒佈通知,修訂補充第11/2005號聯合通知並取代第23/2025號通知,指導自7月1日起實行的地區津貼制度。原通知中“通用最低工資”已替換為“基本工資”。

越南按基本工資253萬越盾調整7個地區津貼係數

該政策適用於幹部、公務員、職員、合同工(已按工資表定薪)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以及軍隊、公安單位中的軍官、專業軍人、士官、士兵、戰士、公務員和編制內人員。

7個津貼係數保持不變,分別為0.1;0.2;0.3;0.4;0.5;0.7和1。最高係數1適用於長沙、黃沙特殊區;以及國防部直接在南越海域執行任務的部隊。

地區津貼與月薪、補貼同期發放,計算公式為:地區津貼金額 = 地區津貼係數 × 基本工資。自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53萬越盾,增長8%,地區津貼金額相應增加如下:

係數 地區津貼金額
0.1 253,000越盾
0.2 506,000越盾
0.3 759,000越盾
0.4 1,012,000越盾
0.5 1,265,000越盾
0.7 1,771,000越盾
1.0 2,530,000越盾

地區津貼基於自然因素(如氣候、海拔、遠離經濟政治中心的地理區域)確定,這些因素影響人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並補充邊境、海島等特殊困難因素。該津貼主要按行政區劃享受,機關所在鄉享受該鄉津貼,地區變化時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