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築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草案發表意見。
建議減少建築方案招標
據建設部部長陳紅明表示,該修正案補充了關於建築管理權限和建築執業的規定,以適應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
關於建築方案招標,草案補充了關於建築創意招標和建築創意、方案選定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議補充規定,緊急、迫切的建築工程、按特別投資程序實施的投資項目、不使用公共投資資金的項目,不強制進行建築方案招標。
如有必要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決策者應在確保項目進度的基礎上決定,以符合實際情況以及投資法和建設法規定的程序和手續。
法律草案修改和補充了有關建築執業證書發放的規定,旨在既簡化行政手續,又滿足建築領域國際一體化的要求。
據此,草案取消了建築執業資格考試規定、取消對社會職業組織具備資格考試條件的認可程序,並取消設立建築執業證書審核委員會的規定。
法律草案規定,對於不需要執業證書的建築執業工作,以受過建築、建設專業培訓且符合所承擔工作為標準進行管理。
只對城市重點、重要工程進行建築方案招標
作為審查機構發表意見時,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青海表示基本贊成修法的必要性。
她引述政府提交文件稱,法律已把取消經營條件的決議法律化,附件中提出不辦理建築執業證書的頒發、換髮、延期手續。
但阮青海女士表示,該草案卻又建議保留工程建築設計執業證書和規劃建築設計執業證書兩種證書。這樣做缺乏一致性。
草案取消了6/7項行政手續(包括資格考試),僅保留證書頒發和換髮手續。
她認為,為了真正有說服力,需要具體定量評估取消這6項手續後每年節省的總金額,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和隱患(如有)。
審查機構指出,只有在國家數據庫實現互聯互通的情況下,才能取消證書資格考試並實施事後監督機制,但目前法律卷宗中尚無此項內容,也未說明過渡路線圖。
據阮青海女士稱,如果取消證書而尚未能實施事後監督,法律生效後將出現法律空白。因此建議補充說明。
建設部部長陳紅明表示,該草案不將建築服務經營列為有條件的投資經營行業,也不對建築執業組織提出具有經營條件性質的任何規定。
據他稱,建築執業證書被確認為確認個人能力的工具,適用於在工程建築設計、城鄉規劃或個體建築師執業中承擔主要專業責任的人員。
因此,草案政策與取消投資經營條件的要求並不矛盾。
他強調:“組織的經營條件已被取消,而對直接承擔高風險工作專業責任人員的個人能力要求仍維持在最低水平。”
關於建築方案招標,他肯定只有重點工程、I級工程、特殊工程、城市重要工程才組織招標。
此舉旨在避免全國範圍內氾濫招標,造成以往那樣的負擔,而本次修法簡化了對象,非常具體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