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筑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草案发表意见。
建议减少建筑方案招标
据建设部部长陈红明表示,该修正案补充了关于建筑管理权限和建筑执业的规定,以适应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
关于建筑方案招标,草案补充了关于建筑创意招标和建筑创意、方案选定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建议补充规定,紧急、迫切的建筑工程、按特别投资程序实施的投资项目、不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不强制进行建筑方案招标。
如有必要进行建筑方案招标,决策者应在确保项目进度的基础上决定,以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投资法和建设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
法律草案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建筑执业证书发放的规定,旨在既简化行政手续,又满足建筑领域国际一体化的要求。
据此,草案取消了建筑执业资格考试规定、取消对社会职业组织具备资格考试条件的认可程序,并取消设立建筑执业证书审核委员会的规定。
法律草案规定,对于不需要执业证书的建筑执业工作,以受过建筑、建设专业培训且符合所承担工作为标准进行管理。
只对城市重点、重要工程进行建筑方案招标
作为审查机构发表意见时,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青海表示基本赞成修法的必要性。
她引述政府提交文件称,法律已把取消经营条件的决议法律化,附件中提出不办理建筑执业证书的颁发、换发、延期手续。
但阮青海女士表示,该草案却又建议保留工程建筑设计执业证书和规划建筑设计执业证书两种证书。这样做缺乏一致性。
草案取消了6/7项行政手续(包括资格考试),仅保留证书颁发和换发手续。
她认为,为了真正有说服力,需要具体定量评估取消这6项手续后每年节省的总金额,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隐患(如有)。
审查机构指出,只有在国家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的情况下,才能取消证书资格考试并实施事后监督机制,但目前法律卷宗中尚无此项内容,也未说明过渡路线图。
据阮青海女士称,如果取消证书而尚未能实施事后监督,法律生效后将出现法律空白。因此建议补充说明。
建设部部长陈红明表示,该草案不将建筑服务经营列为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也不对建筑执业组织提出具有经营条件性质的任何规定。
据他称,建筑执业证书被确认为确认个人能力的工具,适用于在工程建筑设计、城乡规划或个体建筑师执业中承担主要专业责任的人员。
因此,草案政策与取消投资经营条件的要求并不矛盾。
他强调:“组织的经营条件已被取消,而对直接承担高风险工作专业责任人员的个人能力要求仍维持在最低水平。”
关于建筑方案招标,他肯定只有重点工程、I级工程、特殊工程、城市重要工程才组织招标。
此举旨在避免全国范围内泛滥招标,造成以往那样的负担,而本次修法简化了对象,非常具体明确。
(编译:张悦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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