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企業反映,使用的估價報告存在不明確之處,有跡象表明降低了資產價值,給單位造成損失。
陳清風先生——嘉萊省Sê San Gia Lai傢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嘉萊省Diên Hồng坊)的經理——向《年輕報》反映,其企業被強制執行的資產存在疑點。
據此,該企業在Diên Phú工業園區的土地、廠房及木材加工廠的資產剛被嘉萊省第7區民事執行局強制執行,移交給中標人,以處理對銀行的債務。
為了為上述資產拍賣提供依據,執行機關委託了多樂省的一家單位進行估價。根據估價報告,資產總值包括土地使用權、地上廠房、生產設備及一輛汽車,價值235億越南盾。
其中,土地使用權(10450平方米工業園區土地)價值超過60億越南盾;廠房及地上建築:128億越南盾;機械設備:42.4億越南盾;汽車:4.23億越南盾。
據此,執行機關以起拍價188億越南盾拍賣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經過兩次降價,第三次拍賣僅有一名投資者參與,並以169億越南盾成交。

估價報告顯示,對土地使用權採用的估價方法為比較法,通過直接詢問賣方收集市場價格。
對地上建築採用重置成本法,依據嘉萊省人民委員會2024年第62號決定關於國家收回土地時房屋土地損失補償單價,並參考市場諮詢單位的意見,然後扣除30%至40%的折舊率。
陳先生認為估價報告未能正確反映資產價值,已向職能部門提交申請。隨後,嘉萊省人民委員會責成財政廳牽頭,配合相關機構檢查、審查估價報告的法律效力,並與各方協商澄清事件。
據嘉萊省財政廳2026年5月22日向省人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經審查,建設廳認為,使用第62/2024號決定作為執行判決中資產估值的依據並不合適。
原因是該決定是為國家徵收土地時的損失補償工作而頒佈,並非當然適用於民事執行中的資產評估活動。
同樣,財政廳表示,以上述決定為依據未能充分體現法律依據及適用範圍上的適當性。此外,根據《價格法》及越南估價準則,用於估價的信息必須確保客觀、真實且有驗證基礎。
然而,估價報告未能充分體現對市場上實際轉讓交易的調查;未明確分析為何在採用直接詢問的購買/出售信息作為確定資產價值依據之前,未能收集到類似資產的成功交易信息,這不夠客觀。
關於此事,嘉萊省民事執行局在回應《年輕報》時確認,強制執行資產以執行判決是依法進行的。執行員已為被執行人自願履行提供條件,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履行義務,因此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該機構認為,在此案中,查封、估價、拍賣及強制執行資產移交均按規定進行。
關於估價報告、拍賣組織及其他問題,嘉萊省民事執行局表示已向陳清風先生作出書面答覆。答覆函稱,企業資產的估價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估價單位進行。
在執行員使用估價報告結果簽訂資產拍賣合同時,沒有任何主管機構認定該報告違反法律。因此,如果能夠證明因估價造成損失,企業有權起訴估價單位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