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出版法》修訂補充草案提出意見。
越南文體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闡述了政府關於該法案的呈文。
為建立嚴懲和制止盜版行為的制裁措施奠定基礎
其中,草案完善了國家對出版活動的管理內容和政策。
該法案完善了防止版權侵權的規定,特別是網絡空間中的版權侵權行為,為出版活動的發展提供動力,明確區分翻印、盜印、偽造出版物的行為,並交由政府詳細規定。
增加對出版物發行中介機構組織活動的要求,以形成制度基礎,用於制定嚴懲和制止盜版及網絡空間版權侵權行為的制裁措施,以及利用具有出版性質的活動公佈違反《出版法》和網絡安全法規定的作品和文件的行為。
呈文明確了該法案的其他8項新內容,其中包括形成出版-傳媒集團模式。
據此,該法案首次為出版-傳媒集團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礎,旨在加強聯繫、集中資源並提高出版業的競爭力。
具體而言,該法規定出版-傳媒集團是一組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根據企業法規定進行註冊登記,按照母公司-子公司的模式運作,通過持股、出資或其他聯繫相互關聯,其中母公司是出版社。
該法案交由政府詳細規定這一內容。
仔細研究關於出版-傳媒集團模式的規定
在作審查報告時,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明確指出,常委會一致認為有必要修訂法律。
常委會基本同意該法案的調整範圍和適用對象。但也有意見認為,草案補充了網絡空間中的出版性質活動。
因此建議起草機構研究並明確這一內容,以避免擴大法律的調整範圍。
關於出版活動中的禁止行為,阮德榮先生表示,常委會基本贊成修訂補充嚴禁行為。
從而提高國家在出版、印刷和發行管理中的效力和效率,更嚴格地管理盜印、偽造、儲存、發行非法來源或無合法來源出版物的行為,按照書記處第04號指示保護出版從業人員。
但建議考慮將一些嚴禁行為的詳細規定交由政府,以符合憲法關於人權的規定。
關於出版社的組織和運作模式,他表示常委會贊成修改規定以革新出版社的組織和運作模式。
同時贊成允許省級人民委員會或專業文化管理機構成立出版社。
關於出版-傳媒集團模式,常委會認為補充規定是必要的,以制度化黨的主張。
但建議起草機構仔細審查和研究該法案中關於出版-傳媒集團模式的規定,以符合越南實際,確保可行性,為構建和形成國家級、多平臺、多產品的出版傳媒集團創造便利的法律走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