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关于街区、村组、居民区组织和运作的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胡志明市、平阳省和巴地头顿省先前的规定。
根据规定,街区在坊级行政单位设立;村组在乡级行政单位设立;居民区在昆岛特别区设立。
对于具有特殊历史形成、居住条件、城市化程度或实际管理需求的地方,乡级人民议会可在征求民众和同级祖国阵线意见后,决定使用街区、村组、居民区或其他合适的居民社区名称。该规定明确其为居民社区的自治组织。
每个街区、村组、居民区设有一名负责人,为非专职人员。乡级人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设副职。
街区、村组、居民区负责人由居民社区会议在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与党支部协商后提名的名单中选举产生。选民也可自行提名或推荐候选人。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选举结果决定认可负责人。负责人和副负责人任期5年。如因组织调整或自然灾害、疫情需要,乡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缩短或延长任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且须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审议。
规定还明确了选举程序。选举会议须有超过50%的家庭代表参加方可举行。投票方式(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由会议决定。当选者须获得最高票数或表决数,且需获得参会家庭代表超过50%的同意。若两次选举均未选出,乡级人民委员会将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在6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
此外,规定还列出了多种活动形式,如社区会议、家庭问卷或在线表决,前提是符合信息技术应用条件并获得社区同意。街区、村组、居民区会议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以评估活动成果并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规定鼓励数字化应用以收集民意、公开信息、宣传并支持居民使用在线公共服务。
(编译:张悦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