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阮日唯合法競得位於廣義省義坊巴兆路118號房產,但使用約7個月後遭他人侵佔的案件,案件檔案顯示該房產與執行查封、資產轉讓及多年法庭糾紛密切相關。

被查封資產卻遭轉讓
據檔案資料,巴兆路118號房產及第4號地圖第21塊土地原屬陳文黃和范氏霞所有。兩人離婚後,該資產被查封以保障民事判決執行。
在房產被職能部門查封期間(2016年),陳文黃和范氏霞將房產轉讓給梁氏N,引發糾紛。
越南廣義省民事判決執行局副局長範輝安表示,案件本質已由判決明確認定。
範輝安稱,收款後,被執行人(陳文黃、范氏霞方)未將這筆款項用於履行判決義務。
“這顯然是轉移資產的行為。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資產但未用該款項執行判決。”範輝安說。
發現轉讓行為後,原廣義市民事判決執行分局執行員提起訴訟,要求宣告陳文黃夫婦與梁氏N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撤銷公證書及土地證書上的變更登記。
在2019年11月1日第40/2019/DS-ST號一審判決中,越南廣義省人民法院裁定由山靜公證處公證的轉讓合同無效,同時撤銷對梁氏N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變更登記。
梁氏N不服上訴。在2020年5月11日第69/2020/DS-PT號二審判決中,越南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全部上訴,維持原判。
兩判決生效後,2024年3月,原廣義市民事判決執行分局將巴兆路118號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以執行判決。
阮日唯以超過23億越南盾的價格競得。在履行全部財務義務後,執行機關將資產移交給他。
然而,阮日唯接收房屋、裝修併購買傢俱入住7個月後,因私事鎖門前往多樂省。數日後返回,發現梁氏N已重新佔據該房屋並居住至今。

關於房產來源的爭議
梁氏N稱,2016年她以17億越南盾受讓該地塊,以抵銷范氏霞欠她的逾10億越南盾債務。由於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在銀行,她又支付約13億越南盾解押。2018年手續完成後,她拆除舊房並建造了現有的兩層樓房。
而執行機關則堅稱,兩層樓房在梁氏N受讓前就已存在。
直接處理案件的法警阮世仁表示,梁氏N受讓時,土地上已有兩層樓房。

執行機關提供的檔案顯示,巴兆路118號房屋早在1996年就已取得建設許可證。許可證明確標註工程為二級房屋、兩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磚牆、平頂。
此外,1996年建設許可證所附設計圖與房屋現狀多處吻合。
執行機關以此作為依據,認定該房屋並非梁氏N受讓後新建。
不過,當事人辯稱,受讓後對房屋進行了部分翻修。
因此,在強制將巴兆路118號土地及房屋移交給競得人阮日唯時,執行機關已指引梁氏N向法院起訴以維護權益。
法院受理文件明確記載,梁氏N要求執行機關返還其66億越南盾的房屋修繕費。但法院受理後,梁氏N撤回了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