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將對《土地法》修訂提出意見,涵蓋7大政策方向

根據第4次會議第2階段(7月27日至30日)的議程,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將對多項重要內容提出意見,其中包括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和《城市發展法》草案。

修訂《土地法》的7大政策方向

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基於7大政策方向制定。

第一,重點改革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以發展空間為導向,與國家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規劃相結合;嚴格控制規劃調整,以限制“規劃擱置”現象。

第二,完善土地分配、租賃和用途轉換機制,走向公開、透明、平等。

第三,補償、支持、安置,加快項目進度,確保利益平衡。其中,補充了國家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必要原因收回土地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情形。

允許在批准補償、支持、安置方案和完成安置安排之前,對部分特殊項目先行收回土地以加快進度。

第四,土地財政和地價方面,取消具體地價規定,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地價表和地價調整係數,並進行修改補充。對閒置土地和短期買賣徵收高額稅款,以打擊投機和浪費。

第五,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制度克服土地浪費、荒蕪等問題。

第六,重點推進行政改革、數字化轉型,提升國家土地管理能力;實行分級分權。

第七,加強檢查、監督、處理違法行為;解決土地相關的爭議、投訴、舉報;基本解決與土地管理和使用相關的長期限制和障礙。

在第三次中央會議上,已通過關於《土地法》及相關法律修訂觀點和方向的決議。

據此,中央一致確認觀點:土地是國家特殊資源,是發展空間和生存空間;是構成領土主權、經濟主權和國家安全的要素。

同時,土地是特殊的生產資料,是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土地使用權是經濟社會投資發展的重要投入要素。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作為所有權代表並統一管理。

國家對投入使用的土地進行調節、控制並決定地價,不允許多重價格機制形成。

從“補償被收回財產”的思路轉向“在國家收回土地時為民眾重建生活”的思路,土地被收回的居民必須有住房,生活條件等於或優於原居住地。

國家創造條件使公民享有居住權。優先預留土地用於發展租賃住房,以滿足人民的居住需求。

推動城市發展

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還對《城市發展法》(原名《特別城市法》)草案提出意見。

該法律草案規定了促進城市和特殊經濟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但涉及特殊經濟區的內容將在有權機關提出意見後更新完善。

因此,政府的呈文僅集中於城市發展部分。首先適用於胡志明市和被認定為特別城市的城市。河內按照《首都法》執行。

該法律草案聚焦三大主要問題:立法分權;部分領域的具體機制和政策以立即處理已識別的堵點;補充突破性、優越性機制和政策,以適應未來城市發展要求。

在本次會議上,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訂後的《刑法》草案、修訂後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草案、修訂後的《房地產經營法》草案、修訂後的《住房法》草案提出意見,並按權限審議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