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府呈文報告中,財政部長吳文俊表示,為實現未來五年兩位數增長目標和越南經濟融資能力,峴港需從戰略項目中額外籌集約600萬億越南盾。因此,必須補充突破性解決方案,其中包括填海項目。
據呈文,峴港灣填海城區規劃面積約1500公頃,總投資超過400萬億越南盾(140億美元),包括5個多功能人工島群。該項目按照峴港市規劃建設,旨在發展成為現代化、國際級的海濱城區,吸引精英人士長期居住和工作。該方向旨在形成戰略經濟空間,按照綠色、智慧、生態、可持續模式發展,同時確保海上國防安全。
關於規劃和投資,草案規定主管機構可決定與國家標準不同的經濟技術指標和土地使用指標。戰略投資者無需制定分區規劃任務;無需進行建築設計競標;可轉讓最多50%已具備技術基礎設施的土地;可適用特別投資程序,實行後審制度。關於土地、資源與環境,市人民委員會可決定超出國家規劃的土地使用指標。二級投資者可按照工業區機制租賃土地,適用國家重要項目的礦產開採機制。關於財政、稅收和進出口,草案規定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給予相當於自由貿易區的優惠,涉及高科技、創新領域以及專家和高素質勞動力。此外,進口用於形成固定資產的貨物和設備免徵進口稅。等待出境的外國人可無限購買免稅商品;住宿人員可按定額購買。關於出入境和行政手續,草案規定向專家、科學家、人才、管理人員、高素質勞動力及其家屬簽發10年暫住證。外國人在擁有房產期間免簽證;12個月以下免工作許可證。

在呈文審查報告中,經濟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委員會常設機構和國會各機構基本同意制定和頒佈該法令的必要性。但也有意見認為,由於項目規模巨大,建議政府向國會提交一項專門關於該項目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他表示,草案中規定的許多機制政策與現行法律不同,屬於國會權限,建議政府報告並徵求政治局意見。關於社會住房,建議投資者繳納相當於社會住房土地價值20%降至10%的款項,需要明確其合理性並確定減少的財政收入。關於外國人房產所有權,將外國組織和個人房產所有權比例提高至50%,並將外國人房產所有權期限延長至70年且可續期不超過70年(現行規定不超過50年),這一政策對房地產市場、所有權、居住管理以及國防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對具有戰略位置的沿海地區。若繼續提出此項規定,需充分評估政策影響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關於財政和稅收,委員會常設機構建議嚴格按照中央委員會第18號結論執行,不得頒佈高於稅法及其他國家財政收入法律規定的特殊減免優惠政策。





